正文

第十一章论举止之异同(1)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今所论之举止,非彬彬有礼谨于容仪之小节,而指人类之特性,能影响于其共同之生存与和平者。今欲论此义,则有一点不可不先为指明,即人生之福利,非安心满意之谓也。道德学家动称最大之福,最后之的,其实世间曷尝有此物耶?夫人之感觉与想象,使其停也,则人死矣;若人之欲望而停,则亦已死矣。所谓福者,乃欲望之进展,由甲物以及乙物,而甲物之获得又是为乙物开其路也。盖人之欲望之目标,非只求一次或一时之享受已也,乃在求将来永久之享受。故人之自愿的行动,不徒以求美满之生活而已,乃更求保障如是之生活而不失。至其行为之所以异,乃因各人之情感与知识之不一,故其取径乃不同耳。

吾以为人类第一之共通的欲望,厥唯贪权,得一更求其二,死而后已。此其故非因人已得有快乐而必求更大之快乐,或以所得之权为不足也,特恐权之不增,则今之所享者将来未必能保耳。故帝王之权,可谓大矣,然而必谋于国内施法律,于国外起战争者,乃为保其权也。于是可以得高名,可以得快乐,可以启人民之崇仰与称赞,而其权乃益大焉。  

财富之竞争、荣誉之竞争、事权之竞争,皆足以引起仇视,而酿成战争。盖凡竞争者,欲达其欲,未有不思将对方杀害之、征服之、排挤驱逐之也。为称誉之竞争,则使人反而尊古,盖人唯与生者竞,而不与死者争,对于死者不惜为过当之誉,乃借以反衬生者之荣誉之细微耳。  

溺于肉体之欲,则使其人遵从有力之人。盖溺于逸乐,则放弃其自行努力之保障。惧死与惧伤,其效亦同。反之,贫困者、倔犟者、不满于其现状者,以及生性好兵者,凡此辈皆乐于破坏现状,酿起战争,以为出头之地。  

好求知识与艺术者,乐于服从有力之人,盖此等欲望,非暇逸不得达,故必求外力之保障也。  

欲得所敬者之称赞,则能为高尚之行为。若在所贱视者,则虽赞之,亦自不以为荣焉。人喜身后之名,则亦能为大事。夫人既死矣,果升天堂耶,则此名不足加其荣;果入地狱耶,则此名不能损其苦,然则身后之名何益乎?虽然,人于将来之快乐,可以预想之以为快,况身后之名,又足为子孙之益乎?凡肉感之乐,想象之亦足为乐也。  

于与吾等侪者,而受其无以为报之惠,则不足启爱,反将生恨,盖有债而不克还,则必不乐见其债主也。债者,羁轭也,永久之债、永久之羁轭也,而致我于羁轭者,又不过为我之等侪之辈,然则不恨何待?设使所自受者为吾之尊辈,则不恨而能爱,盖虽蒙此义务,而不知辱也。所自受者如为同辈,或竟为卑属,倘其可偿、则亦无所恨,盖受施可目之为互助之一端,可得以为过量之报偿,以比量孰施之多焉,此则于竞争之道斯为最善焉。  

对某人施以伤害,而自知不能或不肯为赔偿者,则伤害之者且将更从而恨受害之人。盖如此,则受害者非仇物而报我,必怜而宥我;仇也、宥也,皆可恨之事。  

有受侵害之惧,将使人先行发难,或使人即而团结,皆所以自保其生命与自由之术也。  

人自知智不若人,则在争乱之时,较之聪明自熹者,易于取胜。此其后者,将迁延于议论,前者则必先发制人,凡在乱时占先著者常胜也。  

虚荣心胜而自知无能者,则每好自张皇,而不做实事。盖恐一遇困难,则其无能之态将立为暴露矣。  

虚荣心胜者,或因他人之贡谀而自熹,或侥幸于前度成功之易而自问实无把握者,其进则锐而退亦速。一遇危险,先图全身,不顾名誉。盖冀幸身之得保,则名誉虽损,犹可设词掩饰也。  

人之自信于政治有特识者,则必有野心,盖不得位则其知识之荣无以显也。故雄辩家皆野心家,盖雄辩乃公认为知识之象征也。  

怯懦者每每犹豫不决而坐失事机。夫三思而不行,则必以为其行其止皆不关重大,既不关重大,而又不决,是为见小,其为怯懦无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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