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论宗教(3)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今上帝以奇特之显示而设立宗教,建天国,定律法;于人对帝、人对人之道, 皆为定之,于是在此天国中,其政治乃为宗教之一部分,而无所谓教权政权之别矣。夫上帝为全世界之王,固也,然未始不可有其特殊之选民而从而王之,譬如上将领百万之师,而于其中未尝不可有其直接指挥之一营一连也。盖上帝之王全世界,基于其权,而其王其选民,则基于约,此其义当于下文别详之。

由宗教之传播观之,宗教之基本原则,实唯对于一神及其不可见之超越的权力之信仰。此种根基,存在人性,无术可以铲除之,故一宗教虽废,而善施教者又从而创立别宗焉。  

夫宗教之始,既起于群众对于某人之信赖,且不唯信其智而爱人,且信其圣而为神所眷,故凡主持宗教者,若一旦其智、其诚、其仁、其圣而见疑焉,则其教亦将见疑;此际非借刑罚之威,则人将起而叛背之矣。  

智之所为见疑,盖因施教者教人以抵牾不通之说。夫抵牾之说,其两端不能皆是也,故以此为教,则将见教人者之愚,从而其托神命以为教者,人相率而疑之。盖人得诸显示之理,亦必不能与纯理相悖焉。  

诚之所为见疑,盖因其教人以信者,而自身不信之:如不公也、残忍也、淫污也、贪婪也、奢靡也,若施教者之言行而犯此,则其教危矣。夫为是数者,而曾不惧天谴,而反以天谴恐吓他人之微罪。则其不诚显然矣。  

仁之所为见疑。盖由于有私:如贪地也、贪财也、贪权也、贪乐也,若其所为教之结果只有益其自身之贪心焉,则其为自爱而非爱人可见也。  

人之负神圣之使命,非有奇迹、先觉、奇福,则不能启信。盖在自然界,则人类所过之征验为自然律,在灵界,则人类需要之征验为灵迹;必有灵迹,乃能心服焉;否则其圣见疑矣。  

上述信仰之摇动,其例可得而举焉:昔以色列之子孙,摩西曾奉神命导之出埃及。乃摩西偶离其民四旬,其民遂叛其所教之上帝,竟效其所自逃之埃及国之行为立金牛而拜之焉。摩西、亚伦、约书亚,及其他先知既亡,于是崇拜巴尔神者乃起而施教,此灵迹止而信赖之止之明征也。  

又撒母耳之子,在伯撒比由其父立为士师,顾乃收受贿赂,审判不公,于是百姓乃不以上帝为王,竟要求撒母耳为之别立一王,如他国之王焉。故公道既毁,则信赖亦坏,而人乃不复奉上帝矣。  

昔基督教之传入罗马帝国,人皆弃其神坛而归向宣道之使徒,当是基督教可以有如是之成功,盖强半由于彼时外教教士之贪污媚世,引起百姓之轻蔑,有以致之。其后罗马教之见废于英及他国,其理亦复如此。盖教士失德,则人不之复信。况又有学院派人,强援亚里士多德之哲学以入宗教,于是教士乃以愚诈见称,而民乃起而叛之。其叛教也,或得其王侯之同情,如英;或不得其王侯之同情,如法及荷兰。  

要而论之,罗马教会之为教,其认为赎罪必需之条件,往往显为教皇及各地教士之利益。设使欧陆之诸侯王非常相嫉而交战,其必能尽排去此超乎国境之教权如英国所为矣。夫谓国王非自一主教受其冕则不能得基督之允许,此其说果为谁之利耶?谓国王而为教士者则不得结婚,此又谁之利耶?谓王子之生,其父母之婚姻合律与否必由罗马定之,谓王侯被罗马判为异端,则其臣民得而叛之,谓教皇得任意废一国之王而以其与其臣,谓教士之在任何国皆不受其当地之刑事裁判:凡此种种之说,其为谁之利,顾不明乎?又况私人赎罪献祭,其所输之财,皆归之谁耶?夫如是,则其教苟非有王侯为之保障,人岂能复信从之?盖其教者之圣之智之诚皆不可恃矣。故予可以总论世间宗教之变荣,而归其责于不良之教士;又不徒罗马教会为然也,即在以改良著称之宗派,又岂有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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