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祸福之点察之
人之天生,其身其心,皆甚相等也。虽体力有甲健于乙者,或思想有丙速于丁者,然总而观之,人与人之相差实甚微。故一人之所可享之利益,绝不能谓别一人不配享之。且体力之大小,固不同矣,然而弱者若用其心机,或与其同病者相结,则是其杀其强者矣。
至论及智力,则其相去之微,更小于体力之比焉。 但于此须将科学之技能除外;然科学,能之者甚寡,且其所及之范围亦甚狭,且非天生之才,亦非可不学而几者。 盖人之精明,由于经验,以同一时间,治同一之事,则其效同也。人之所以自以为智于他人者,实为一种自满的假设,于是除其少数所敬服或同道之人外,皆以为不如己也。其对他人也,亦时而承认其滑稽胜于己焉,或其辩才胜于己焉,或其学问胜于己焉,然终不信其聪明为胜于己。盖人自观则近,观人则远,故其自负有如此。然而人人有如是自负之心,亦是以证人人之相等;盖使天之分配智慧而不均焉,则人又安能对其自己所得之一份而满足乎?
因能力之相等,故其对一目的之到达,其希望亦等。因此,设有二人欲得一物,而不能同时得之,则彼此必成仇敌;而为达其安享之目的,则彼此皆谋相伤相制之术。故人在人群中而占有一有利之地位,则他人且将联合以攻而去之,甚且不唯夺其所有,而更夺其生命自由焉。然继此而得之者,其危亦同。
人与人既如此相疑惧矣,则欲谋自保,唯有先发以制人:或用武力,或用机诈,直至尽灭可以为祸者而后得安焉,此亦为自全计有不得不然之势也。夫人类之征服欲,或有时超过自卫之限度,而唯以征服为快也;但如不尔,而安于所已得,则其终也,必疲于防御,而终不得自保焉。然则征服他人之欲亦人之自存所必要矣。
又人之与群处也,若不能使他人敬己而畏己,则不以为乐,而以为苦焉。盖人所自负之身价,亦欲他人如其价而重之。假使他人有轻蔑之之表示,则必加害于此人,使之不敢不加敬而后止,此亦所以示众也。
故人之天性,有争之因三焉,一曰竞争;二曰疑忌;三曰荣誉。
第一之争为求利,第二之争为求安,第三之争为求名。争利者,以武力服人而夺其子女财物。争安者,则以保己之子女财物。争名者,则眦睚之细,一字之微,苟有些微辱及其身、其友、其国、其业、其名者,皆不能容之。
故当国家之未成立,既无一公认之权力以压服一切,于是人与人之间,有永久战争之状态。夫所谓战争者,非必相搏相击而后有之,盖有相争之意,即入于战争之时期。譬之天气,非必至降雨乃谓恶劣也,即在降雨之前若干日中之酝酿时期,固已为恶劣之天气矣。故在有战之倾向不能保其不战之时期,即可谓之为战争之时代,此外乃得谓之和平之时焉。
在混战之世,人人为人人之仇敌,固矣;即在无公共保障之时,则人亦只有自恃其体力智力以各谋自卫。当此之时,工业农业,皆无由兴;航海通商,皆无以成;筑建也、交通也,皆无人理之;至于地理之学、时间之纪、技艺、文学、社交,更无论矣。盖此时人人救死不暇,何能计及其他。故其生活也,孤独、贫困、龌龊、粗暴,而短寿。
夫谓人之天性好相攻伐如此,一若有不可信者,则请舍理论而求之吾人之经验:今吾人之远行也,有不藏刃以自卫,结伴以为保者乎?吾人之家居也,有不关锁其门户,严扃其箱箧者乎?夫官法与警吏,固在也,而犹自戒备如此。然则出而持兵,非疑其国人乎?入而闭门,非疑其邻人乎?居而锁箧,非疑其子女仆从乎?此人以其行动揭出人类之弱点与吾以文字揭出之正同。虽然人之本性情欲本非罪也,即由此情欲所发之行动,亦无所谓罪,直至有公认之法律以禁之,然后为罪,又非有公认之一人而听其制律,则律亦无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