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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论建立的国家之种类及统治权之继承(1)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第一,凡为人民之代表者,其人同时又有自身之私的身份。故当其执行公务之时,不免多少计及本身及家属朋友之利益。假使公益而与私益冲突,则往往以私而害公,盖人类之感情,胜过理智如此者,比比然也。故使公益与私益相连之关系最切,则公益之得计必最大。在君主国,君主之私利,即公众之公利,人民而富也、强也、荣耀也,亦即君主之富强荣耀。反之,其人民贫弱鄙贱,则君主亦无由安富尊荣。但在民治或贵族治的国家,则公家之兴盛,其裨益于个人,转不如贪赃枉法,与借内乱以谋利之所得为多矣!

第二,君主可于任何时、任何地,征求任何人之意见,故遇事得以就教于专家,不论其人之贵贱,得令罄其所知,而亦无泄漏之患。但如主国者为议会,则遇应加讨议之事,除自始有权出席者外,更不容他人之参与,而此辈乃往往系热心于求财,非热心于求知,故其发言,类皆长篇大论,鼓动群众之行动,而不能范围之,盖感情只能眩人不能教人也。且议会人数众多,每有讨论,无从秘密也。  

第三,君主之决断,除因人类天生之弱点,更无矛盾之处。至于议会,则不特因人性而有矛盾,且更因人数而有矛盾。故昨日之决议,倘赞成者今日出席少,而反对者出席多,则又可以推翻矣。  

第四,君主绝不能嫉妒或反对自己,而此为议会本身之常态,往往引起内战。  

第五,在君主国中,固有一极不利之事,即无论何人,往往财产被夺,而转授于君主左右之谄谀者。此节吾固承认之。第在议会主国,亦不能免。盖议会往往受一议员之煽动,而议员亦能互相谄谀而各遂其私利也。且君主之私人,亦只其所亲厚者,其数尚寡也。若在议会,则议会人员之亲属,乃不可数计。且国君之宠幸,固能害人,而亦往往能救之。至于议会中之煽动者,害人则有之,救人则不能,盖攻击人之辞令,较之为人辩护,固较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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