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论建立的统治者之权利(3)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统治权之不能分割既如上述,则说者谓统治者大于臣民之各个,而小于臣民之总和,其说自不能成立。夫使所谓总和非即国家之法人身份,则是谓总和即等于各个,其词为不通;若谓总和即系国家之法人身份,则总和之权力即同于统治者之权力,而其说亦不通也。使统治者即为全民会议,则此说之不通可以立见。但统治者无论其为全民会议,亦为一人,其理固同,则是说岂能成立乎?

统治者之权力既大于所有臣民,故其荣誉亦应大于所有臣民,盖统治权乃荣誉之源泉也。凡王公侯伯之爵,皆统治者之所赋也。夫在家主之前,则一切仆隶皆为平等,故在统治者之前,一切臣民皆为平等。虽在他时本有等级,而此际皆无分别,正犹日光之下,众星皆敛其光芒也。  

于此将有人抗议,以为如此而人民之处境无乃太苦,而一任彼有无限之权者之任情宰割乎?故生于君主国者,每归怨于其君,生于民主国者,又归罪于其政体。其实无论政体之如何,但能保护人民,实无所用其怨尤。盖人生不顺利之事,不能完全避免,有国有政府,人民固亦不免痛苦,然充其量,岂不逾于无政府互相残杀争夺之内乱之世乎?且有国者,何尝能以害民为利益,唯民强斯国能荣盛。民间所以有不平者,率皆因不乐于捐输。殊不知平时不输其财,则一旦有警,执政者将何制敌而御侮耶?人之习性,每思短视,于当前细小之捐税,则认为莫大之痛苦,但无形之祸患,非有捐税无由消弭,彼则懵然无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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