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论保育的管辖及专制的管辖(2)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是故此种管辖权,非由战胜而发生,乃由契约而发生。人被征服,并不因之发生义务,其义务乃因求免死于胜者之手而来。至于胜者,亦不因敌人之求免而有必许其生存之责任,盖允之与否,全视胜者之任意决断焉。

故被虏而要求宽宥(quarter)者,乃欲暂避胜者当前之暴怒,以便稍缓,更为赎身或归降之计。故得此宽宥者,不能即为免死,仅免当前之厄耳。迨胜者许以身体之自由,而被俘者之生命乃得全,而臣仆之役乃始焉。若身在牢狱缧绁而服役,则其服役非责任所当然,乃仅以求免于当前之虐遇而已。 

家主之权,不唯及于奴仆之身,并及于奴仆之一切所有,凡其货物、劳力、子女及其家属,皆可以随时收用之。盖奴仆既照约获保其生命,而以服从为条件,则凡主人之所为,皆其所承认(authorizing)者也。倘因此拒绝其主,而主人刑罚之,则奴仆亦不能控诉其主,盖其主之一切所为,乃其所早经承认者也。 

总之,保育的及专制的管辖,其权利及结果,与建立的国家正无不同,而其根据之理由亦无异,盖正如前章之所述也。故有王而君临数国者,在甲国因建立而得之,在乙国因征服而得之。如对乙国之供应而求之逾于甲,是乃昧于统治权之义也。何则?统治权为绝对的,在甲在乙,毫无异同,否则统治权即不存在,而人民返于互战之状态矣。 

由上所述,假使有一大家族焉,而不为任何国之一部,则此家实即自成一君主国焉。斯国也,或由家长及奴仆,或家长及子女,或家长及子女奴仆而组成,其统治者,即此家长也。唯必其人数足以武力自卫,而后能成国。若其不克自卫,则一旦遇敌,必且人自为计,或逃或降,犹之一小部军队,猝遇大敌,不得不逃避,或缴械,或遭屠杀也。关于统治权之性质,及人类建国之理由与必要,以及君主民主之分,予所述略如此。 

今试考《圣经》中之所记:《出埃及记》中,以色列人谓摩西曰:“求公与我等语,我等将听之,勿令上帝与我等语,恐我等死亡。”此表示不对摩西之绝对服从也。关于君主之权利,则撒母耳述上帝之语曰:“治理汝等之王,必令汝之子为之御车、为之养马、为之奔走车前、为之任千夫长百夫长、为之耕种收获、为之制造器具;又必令汝等之女为之制膏、造饭、做饼;渠必取汝等之美好田园、果园,以赏其臣仆;汝等之粮食果木,渠必取十之一以供赏赐;又必收取汝之奴婢、壮丁、驴马,供其役使;而汝等之羊群,亦必取其十之一;盖必使汝等为其仆隶也。”此实描写出绝对之权,而“使汝等为其仆隶”一语,足以概之。当时民众闻君权如此,而仍表示允诺,乃曰:“吾等要如列国之样,使我王审判我等、统领我等、率我等战争。”此又证明君主之应有统军与审判之全权也。又所罗门王向上帝之祷词曰:“请帝与我以智慧,俾我能判断民事,而知善恶之别。”故君主又应制定善恶之规则,此其立法权之由来也,扫罗王欲得大卫而甘心,及扫罗陷于大卫之手,大卫之从者欲加刃焉,而大卫止之曰:“彼乃上帝所立受膏之王,我岂敢害之。”关于奴仆之应服从,则圣保罗常曰:“奴仆一切应服从家主,子女一切应服从父母。”此指示在保育的及专制的管辖下应服从之义也。《马太福音》记耶稣之言曰:“文士及法利赛人,既坐于摩西之位,故凡其所命令者,汝等当遵行谨守之。”圣保罗又曰:“汝要提醒众人,服从为官者掌权者。”此皆单纯的服从之义也。又耶稣承认人应纳国王所征之税,故其言曰:“属于该撒者,应给予该撒。”而耶稣本身,亦遵照缴纳也。王有命令,即可以收取任何人民之物,而其究竟需要与否,亦王能自决之。故耶稣以犹太王之身份,曾命其门徒取人之驴与驹,以载其赴耶路撒冷。其言曰:“汝等其赴对面之村,必见一驴与其驹系于其处,即牵之至我所,若人问汝,则答曰,主需用之,其人必任汝等牵来也。”此足证人民并不致疑于王之需用与否,及其决断之是否正当,而唯默从主之志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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