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得的国家者,即以武力获得统治权之谓也,盖人民既被征服,生命自由,皆在他人掌握之中,不能不单独的或成群的于恐惧中承认他人之管辖(Dominion)。
此类统治所以异于建立的国家者,即后者系民群彼此互惧而建立,非惧其所立之人;此则惧其人,而不敢不从耳。两种国家之成立,皆由惧之一念。若是,则主张因惧而生之契约皆无效者,则无问何国之人民皆无服从之义务者。夫在国家成立之后,因迫胁而允许之举,可以为无效,然此非因其出于恐惧而无效,乃因允许者无权许其所许之物耳。于斯时也,许之而可以不予者,非由其约之无效,乃由主权者之裁判而解免之者。否则凡合法的允许,背之皆为非法。但主权者既为一般的代办人(actor),则主权者之解免令,不啻代迫胁者而解免其约矣。
上述两种之国家,其统治者之权力与效果皆同。其权,非由其许可不能转移,一也。其权,不能取消,二也。臣民不得以受其伤害而诉之,三也。人民不能罚之、罪之,四也。公安之维持由其处理,五也。学说之邪正由其判定,六也。一切法规由其制定,七也。一切争端由其裁判,八也。宣战媾和由其主持,九也。一切官吏由其选任,十也。一切赏罚由其施行,十一也。凡前章所述,建立的元首之权力,征服得国的元首一切皆有之,其理由正同。
管辖之权,有由天生而来者,有由征服而来者。天生而来者,如父母之于其子女是,故谓之保育的(paternal)。此权之发生,并非由于父母之生产其子女而然,乃基于子女之表明的,或默许的,承认而来者。盖人之生,既有父,又有母,然则此权究何属乎?断不能同时而两属也。故有此权为属于男子者,意谓男性较强于女,其实误矣。夫此事非可以武力之大小而定也。在建国之后,如有此类管辖上之争执,若诉之法律,男子常得胜诉。但此乃因国家多由男子建立,因之偏袒男性。若在草昧之世,则一无婚嫁之制度,二无教育之负担,则只可以天然的男女之爱、父母之爱而决之。当此之时,其管辖,由于男女相约而定之者。试检之史籍,亚马孙国(女儿国)人,尝与其邻国之男子立约,即生男送归其父,生女则留在己国,似此,则女孩之管辖权乃在其母明矣。
倘使无约,则管辖权在母而不在父。盖混沌之世,无所谓婚姻,人知有母不知其父也。且婴孩之初生,为母者,可以育之、可以弃之。若其育之,则其生命皆母之所赐,则管辖权之在母而应服从之,不其宜乎。若其母弃之,他人拾得而养育之,则养育之者,即有管辖之权,盖其生命赖此人而得保也。人对其有权能生之杀之者,则应服从之,此无容疑也。
若母为父之臣属,则婴孩亦属其父之管辖,倘父为母之臣(如女王选其臣为夫),则婴孩属于母。
若父母各为一国之君,此对其子之管辖权,有约则从其约,如无约时,则从其所居国之管辖。盖统治者于其国土内本有普遍的管辖权也。
对子女有管辖权者,则对此子女之子女以及孙子女,皆有此权。盖管辖权不但及于人,且及于其人之所有所属,否则有名无实矣。
亲权管辖之承继,与国权之承继正同,具如前章所述。
管辖权由征服得来者,谓之专制的(despotical)管辖,如家主之对于仆隶是矣。盖被征服者,恐生命之不保,乃以口说或他法,表示一切愿服从战胜者之命令,以求免于刑戮及囹圄之苦也。自有此表示之后,此被征服者,乃成为臣仆。臣仆与俘虏不同,俘虏者,身在缧绁牢狱之中,以待战胜者之处置者也。于斯时也,若能脱身而逸,或且手刃其敌,反而虏之以去,皆属正当之行,而不为不义。若夫臣仆,则因免死之故,已许其主人以不逃亡、不叛逆,而为主人所信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