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严格解释宪法,限制联邦政府

宪政人物 作者:应奇


杰斐逊派的共和党人(Jeffersonian Republicans)杰斐逊派的共和党与现在的共和党是毫无关系的。在思想渊源上,倒与现在的民主党有点关系。代表自耕农民、拓荒者、小市民的利益,与代表上层工商业者的联邦党人针锋相对。杰斐逊派政治势力,扩张甚快。这一方面反映美国独立后社会民主化之迅速进展,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政治之平等与特权的没落。有人认为杰斐逊与杰克逊(Andrew Jackson)为美国民主之两大功臣,决非虚语。

1796年左右,杰斐逊派的共和党已建立全国性的组织,在是年的总统大选中,杰斐逊仅以总统选举人票三张之差,败在联邦党人亚当斯之手。依当时美国选举制的规定,杰氏出任副总统。

1800年左右,杰斐逊派的共和党之势力已彻底取代了联邦党的优势,杰斐逊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在总统任内,杰斐逊在两件事上,大大地影响美国宪政的发展。(一)是他利用政党领袖的地位,在国会中行使领导权。他把其主要政治助手安排为国会中重要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利用他们来影响国会通过他想要的立法,开了行政领导立法的先例。这种作风,有利也有弊。这一发展减少了行政和立法权力分隔可能造成的弊害。另一件事是他动用总统特别权力,购买路易斯安纳领地。杰斐逊在与联邦党对抗之时,竭力主张严格解释宪法,限制联邦政府,(尤其联邦行政部门)权力之扩张。当上总统后,有时则反而助长联邦行政权之扩张,这并不证明他是个不顾原则的人,只证明政治家有时是很难顾及原则的,因现实情势常不容许他如此做。这一措施,大大地扩充了总统的宪法职权。

(二)他是美国民主宪政最重要的理论家之一:杰斐逊不仅为一个卓越的政治领袖,第一流的实际行动者,而且是一个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杰氏政治思想的重要贡献为美国宪政基本理论之奠立与现行宪法的诠释。在宪政基本理论方面,杰氏的思想表现在《独立宣言》中。在草拟《独立宣言》时,杰斐逊并不细叙英国对美洲殖民地的种种"迫害",如印花税法等新加的苛捐杂税及殖民地人民的种种不平与抱怨,而把美洲殖民地独立之理由以堂而皇之的宪法原则表达出来。这个原则就是当时英语民族知识界熟知的洛克理论。把洛克理论中蕴含的原则作为独立的理由,不仅较易说服英国知识界较开明的分子,使其不致盲目支持本国政府的一切措施;而且也可团结殖民地内部社会地位不同、经济利益互异的分子,促其朝着共同方向奋斗。从历史的眼光看,上述现实的功用都不能说明《独立宣言》的价值。《独立宣言》最大的价值,是其揭橥的原则,已成为美国立国的基本精神目标,全国奋斗以求实现之政治理想。政治哲学家凯特林(Ceorge Catlin)曾说:"杰斐逊(的成就)显示(政治)理论能影响后世的思想与行动,决定其重大问题之性质及解决之道。"

草拟《独立宣言》,使杰斐逊在宪政思想史上占得一席地位。但究竟他是不是一个独创性的政治思想家,则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独立宣言》,由于其文字的清晰有力,逻辑严谨与思想细密,确是一伟大的文献,但其中包含的思想则几乎完全采自洛克,谈不上任何独创性。这种说法,似乎有失公允,凯特林的评价,则比较平实可靠。依他的看法,杰斐逊宪政思想的主要架构及概念,诚然采自洛克,但他对洛克已作了重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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