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解释宪法:联邦政府限于明文规定

宪政人物 作者:应奇


杰斐逊本人并未参加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在日后为批准宪法而在各州展开的激烈争辩,他也未曾参与,因此我们无从知道他起先对该宪法的基本态度。从他以后的表现来看,他原则上是拥护宪法的,但似乎对联邦宪法可被用来加强联邦政府权力,因而削弱州权,危害民权的可能性,深感忧虑。

为防止联邦政府利用宪法扩充权力,杰斐逊主张对宪法采取严格的解释。根据这一理论,联邦政府之权力应限于宪法上明文规定者,决不容许其以任何理由侵犯州的保留权力。

不仅如此,杰斐逊还主张假如一州感到联邦侵犯州权,它可自行决定采取若干抵制的措施。1798年联邦党人控制之国会通过限制外侨与惩罚教唆法案,企图镇压杰斐逊派同情法国之言论,杰斐逊、麦迪逊等认为此等法案违背言论自由原则,并有侵犯州权之嫌,遂发动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州议会通过决议,严正表示州可撤销这类法案。

杰斐逊究竟是否一个所谓州权主义者,是不易确定的。所谓"州权主义者",系指鼓吹州权至上,联邦政府仅不过为州的工具的人士,杰斐逊并未作过这种极端的主张。杰斐逊的理想是把美国建立成一个"小农共和国"(republic of small farmers),政府仅管少数必要政务。他甚至主张美国政府不必向人民征税,一切国库收入可取之于关税与出售公地。他非常不信任强大的政府,认为这是对自由的威胁。但他那美国宪法应作严格解释的主张,在美国宪政史上是很重要的。他被称为"严格解释派"(strict constructionists)的始祖,正如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是公认的"宽大解释派"(broad constructionists)的第一位重要理论家。汉密尔顿在华盛顿政府中担任财长,并且是华盛顿最信任的顾问,杰斐逊视其为主要政敌。他们二人意见不同主要有三点:一、汉密尔顿处处维护上层工商业者利益(他自己所谓"富有、智慧、出身好的人士"),认为这些人为国家之栋梁,社会进步之动力;杰斐逊则为一农业民主主义者,不信任工商业者,并反对任何特权。二、汉密尔顿主张把联邦宪法作宽大的解释,以扩充联邦政府,尤其联邦行政部门之权力,以减弱州之各自为政之趋势,如此美国可渐渐成一强国;杰斐逊则反对扩大联邦权,因为在他看来强大的中央政府不利民主,危害自由。三、汉密尔顿外交上主张亲英,因英国不仅与美国为同文同种,而且代表秩序与稳定;杰斐逊则同情法国,认为法国人所争者为民权与正义。与美国立国精神相符。

杰斐逊拥护民权,可说不遗余力。这可从两点证明。一是他支持法国大革命,始终不变。法国革命爆发时,英美人士支持的颇多;但以后因为革命流血太多,特权阶级受害过重,暴民有时颇为嚣张,许多人士对其失去同情。杰斐逊虽然批评革命者若干作风,但基本上始终支持他们,主要原因是他认为他们代表民权,与他们对立的则为欧洲的"暴君"。二是杰氏晚年时,曾表示他一生最大成就为草拟《独立宣言》与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规(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Toleration),他希望后世因此而纪念他。对于曾任国务卿、副总统、总统等要职,反认为微不足道。

以上所言为杰斐逊的重要成就,现拟略述其生平。杰斐逊于1743年生在人文荟萃的弗吉尼亚一个乡绅家里。他的祖上是威尔士移民,家道虽不富有,但社会地位甚高,与弗吉尼亚最大望族兰道尔夫家族(The Randolphs)有亲戚关系。杰斐逊的家庭教育甚佳,青年时期博览群书,洛克、孟德斯鸠的著作,都曾涉猎。他对政治发生兴趣是1765年聆听亨利(Patrick Henry)抨击英国国会新通过的印花税法案(The Stamp Act)的演说引起。他感到唯有献身于反英政治活动,才能解决殖民地面临的困难。美国独立革命爆发原因甚复杂,不是三言两语可圆满交待的。一个较普通的说法是英国人在与法国打了7年战争赢得艰苦胜利后,感到以往听任美洲殖民地几乎完全自主的政策必须改变,殖民地人民必须负担军费来防卫领土,故英国国会通过一连串法案企图在殖民地征税,殖民地人民不愿纳税,同时害怕英国新的殖民政策会危害他们的自由,遂起而反英谋求独立。1769年杰斐逊与亨利召集弗吉尼亚的领导人物,如华盛顿、兰道尔夫(John Randolph)等在威廉斯堡集会,共商抵制英国种种税法之大计。从那时起,杰斐逊就成为美国政治上的风云人物之一,他以后的事业可说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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