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节(1)

君主论:李维史论 作者:(意)尼可罗·马基亚维利


第七章 在一个共和国里指控权对于保持它的自由是多么的必要

对于那些在一个城邦中被指定守卫其自由的人来说,能够获得的最有用和最必要的权力莫过于,当一些公民在某件事上犯有反对自由政体之罪时,能够向人民或者任何一个官员或会议对这些公民提出指控的权力。这种安排对一个共和国来说产生两个极其有用的效果:第一个效果是,公民因害怕被指控而不试图做反对国家的事情,并且如果他们试图做这些事,他们会遭到立即的毫不留情的镇压。另一个效果是,对于那些在各城邦里以任何一种方式针对任何一个公民而产生的怨恨情绪,它提供了一条据以发泄的出路;而当这些怨恨情绪没有合法的发泄渠道时,他们会诉诸非法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将使整个共和国毁灭。因此,使一个共和国稳固而坚实的方法,没有什么比得上把那个共和国规制到如此程度,以便那些扰乱它的怨恨情绪的骚动,有一条由法律规定的宣泄途径。这可以通过许多例子证明,尤其是提图斯·李维提出的科里奥拉努斯的例子。[Livy, II 34-40; AW VI.

]据李维说,罗马贵族对平民感到恼怒,因为他们认为平民因保护平民的保民官的创设而拥有太多的权力,当时恰逢罗马遭遇严重的粮食匮乏,元老院派人去西西里购买粮食,平民派的敌人科里奥拉努斯建议说,对于元老院而言,时机来到了,只要让平民挨饿,不发给他们粮食,就可以惩罚平民,并剥夺他们已经取得的对贵族有害的那种权力。当人民听到这种主张时,他们对科里奥拉努斯如此愤愤不平,若不是保民官已经传他出庭为指控他的案子辩护,他可能会在离开元老院时,由于民众的愤怒而被杀死。在这个事件上可以注意到上文所说的,即有用而且必要的是共和国利用其法律为人民对某个公民怀有的愤怒提供发泄途径,因为当没有这些合法的手段时,人们就会诉诸非法的方式,毫无疑问后者比前者产生坏得多的后果。

因为如果一个公民根据法律受到压迫,即使他受到不公正的惩罚,其结果是在共和国产生很少的混乱或者完全没有混乱,因为暴力的和压迫行为的执行是在既无私人力量又无外来力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些力量正是毁灭自由政体的力量;它是通过公共力量和体制进行的,这些力量和体制有其确切的范围,不会越界做出可能毁灭共和国的事情。关于用例子证实这种观点,我认为在古人中科里奥拉努斯的例子就足够了。从这个例子每个人都可能想到,如果这个人在民众暴动中被杀死,对于罗马共和国来说会产生多么恶劣的后果;因为私人对私人的伤害会由此产生,而这种伤害又会产生恐惧,恐惧会寻求保护,为了这种保护而谋得支持者,由支持者产生城邦中的各派别,因这些派别导致城邦的毁灭。但是,如果对事情的管理是通过对之有权力的人来进行的,那么结果会是消除通过私人权力对之进行管理可能产生的所有那些弊端。

我们已经在我们这个时代看到了,在佛罗伦萨共和国,因为人们不能合法地发泄自己对某个公民的怒气,已经造成多大的政治动荡,就像在弗朗切斯科·瓦洛里作为城市第一公民时所发生的那样。许多人认为他有野心,是一个凭借其鲁莽和勇敢可能想要凌驾于共和国法律体制之上的人,又由于在该共和国没有途径可以抵制他,只能通过一个反对他那一派的派别,结果是,由于他除了非法手段之外无所畏惧,他开始聚集拥护者来保护他;另一方面,反对他的那些人由于没有合法的手段抑制他,他们转向非法的手段,最终诉诸武力。本来,如果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反对他,他的权力可能会被剥夺,只损害他一个人;但是当要通过非法的手段消灭他时,结果不仅仅是对他的损害,而且是对其他许多显赫的公民的损害。

为了支持上述结论,还可以举出同样也是在佛罗伦萨发生在皮耶罗·索德里尼身上的事,[这里指索德里尼于1512年被赶下台并遭放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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