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土地法在罗马引起了什么样的骚乱;一个共和国制定一部回溯久远并与城邦的古老习惯相悖的法律是导致极其严重的骚乱的原因
古代的作家们有这样的格言,人们往往在逆境中感到忧虑,在顺境中又感到厌倦。并说,这两种情感,无论是前一种,还是后一种,其产生的结果都是相同的。[这句话出自哪位古代作家,无可考。关于古代循环论和悲观主义的观点,参见Plato, Laws, 687c; Aristotle, Politics, 1316a1-b26; Polybius, VI 9。
]因为无论何时,只要人们不再出于必然性而斗争,那么他们就会出于野心而斗争;在人们的心中这种野心是如此强大,以至无论人们爬到哪一个级别,它都绝不离开他们。其理由是,大自然创造了人类,使其能够欲求每个事物,却不能得到每个事物;如此一来,由于欲求总是大于获取的能力,结果是对现在所拥有的不满意,从中得不到什么满足感。由此导致他们命运的不同,因为,一方面有些人欲求拥有更多,另一方面有些人害怕失去他们已经获得的一切,最终走向敌对和战争,由战争导致一个地区的毁灭和另一个地区的成功。
我说这段话,是因为对于罗马平民来说,仅仅通过设立保民官以保护他们自身不受贵族的侵害是不够的(这个欲求是迫于必然性),而且还要在取得这个建制之后立即开始为了野心而战,并希望与贵族分享官职和财富,这才是人们更加看重的事。由此便产生了由于土地法的争端而产生的混乱,[Livy, II 41。第一部土地法是在同赫尔尼克人的战争之后,由执政官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于公元前486年颁布,它把从敌人手里夺取的土地分给平民。
]这个法律最终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又因为治理良好的共和国必须使国库富有,而使公民贫穷;所以必须承认,对于罗马城来说,这个法律存在缺陷:或者是这个法律从一开始就制定得不完善,以致不得不在日后一再重新修订;或者是它的颁布拖延如此之久,以致溯及既往会引起重大骚乱;[关于“溯及既往”的危险,见FH III 3。
]或者是虽然它一开始制定得很好,但后来在实施中被败坏了。无论情况是怎样的,事实是,在罗马说到这个法律,没有哪一次不是把这个城邦搞得乱七八糟的。[Livy, II 41-43.
]
这个法律有两个主要内容:其中一个规定任何公民都不能拥有超过一定数量尤格的土地;[Livy, VI 35。尤格(jugerum,复数形式为jugera),古罗马常用的面积测量单位,即两头牛一天之内所能翻耕的土地,1尤格约等于2519平方米,0.252公顷。
]另一个则规定从敌人手中夺取的土地应在罗马人民中进行分配。[Livy IV 47; VI 16.
]因此,这个法律最终给贵族造成了两种侵害:因为那些拥有超过该法所允许的数量的财产的人(他们占贵族的一大部分)不得不被剥夺多余的财产;并且如果将敌人的财物在平民中进行分配,那贵族们就会失去生财之道。由于这些侵害最终是针对有权势的人的,因而在这些有权势者看来,反对这个法律是在捍卫公共利益;所以无论何时(如上所述)只要提到土地法,就会把那个城邦搞得乱七八糟。贵族们耐心而巧妙地推迟该法的批准:他们或者集结一支军队出罗马城,或者用一个保民官反对那个提议土地法的另一个保民官,或者有时只同意该法的一部分内容,或者向那个应当进行分配的领土派去一群殖民者。在安提乌姆的城郊就发生过这种事,当这个地区产生这种土地法纷争时,便向该地区派去一批从罗马抽调的殖民者,并把上述土地分配给他们。这里,提图斯·李维使用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表述,他说,在罗马很难找到谁会报名去上述殖民地;[Livy, III 1.
]平民是如此宁可在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