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阿宝继续一前一后走在回家路上。他们走出巷子,走过用肘部夹着甘蔗左手齐腕而断大声叫卖的老太婆,走过摆有葵花子、沙琪玛与芝麻糕的脏兮兮的小摊,走过蹲在油坊月牙状门槛上吸烟的男人,走过一堵堵泥垒的墙与一间间砖砌的房,沉默地走在时间里面。
他那时并不知道多年以后会有人对他说,强奸是对女性最大的恭维。
在一向被认为“文明”的西方,对强奸这种在我们这里被认为大逆不道的性行为却有着种种耸人听闻的说法——
他记得布朗纳教授在《区别万岁》一书中说:强奸绝对是一种本能。它意味着一个男人非常想要一个女人,以至于他动用武力来占有她。由于男人要比女人强壮得多,所以在强奸中不会发生太多暴力,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女人都适当地顺从了。
他记得弗雷达·阿德勒在《犯罪的姐妹们》一书中说:强奸是媒体报道最少的犯罪,这不足为奇。并且在强奸案中,被强奸者往往成了被告,她不得不努力去证明自己在现实中有一个好名声,没有精神病,并具有无可非议的规范行为。否则,她就是衣着暴露,自取其辱。
他记得奥维德在《爱的艺术》一书中说:强奸让女人欢欣无比。
他记得英国法官戴维王尔德说:女人说“不”时并不总是真的意味着“不”。如果她不想做那事,她会合拢双腿。
他记得一个男作家说:女人原先根本不知道或者忘却了自己是有欲望的性别,经过男人强奸之后,才发现了自己的欲望,才体验到了生命极致的欢乐,从此不可遏止地企盼着男性性暴力,并且心甘情愿地承认自己本质上是淫荡、卑贱的。这是上帝为男女安排的角色。最伟大的文学总是与强奸有关。比如希腊神话,通篇就是强奸。
他记得一个女学者说:被强奸的女人在异性暴力之下只是一个完全被动的性工具,彻底丧失了自我。即便是有受虐倾向的女性,在真实的强奸事件中仍然只是受害者,而不是享乐者。她被剥夺了自主选择性对象的权利,同时也被剥夺了选择自己有欲望的时刻进行性活动的权利。强奸是把女人非人化,也是把男人阳具化。
他记得一个爱好研究动物的女性朋友说:不能说强奸是男人的天性,这是对雄性动物的污蔑。自然界雄性动物基本上或者说根本就不会去强奸雌性。因为强奸对它们而言毫无意义。只有男人才会去强奸女人,并乐此不疲。这是人类社会本身的问题。
他记得一位男律师朋友在背诵了一大段中国法律对强奸罪的条文解释后遗憾地指出:在美国,一种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必须具备“暴力”和“不同意”这两个条件。用暴力手段进行的性行为可能属于不同意范围,但也可能属于同意范围。法律只对属不同意范围的暴力进行制裁,换句话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性暴力,视其为正常的男性行为。并且在性关系中,被动的一方同意还是不同意另一方的性要求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其性身份。用暴力手段同幼女或处女发生的性关系极可能被判以强奸罪;同妻子或风流女子发生的强迫性关系则不认为是强奸,这是因为他们的性角色已被确定,她们对男性性行为必须就范。
他记得一个男文学青年讲述的2003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小说《耻》的内容:大学教授卢里与女生梅拉妮发生性关系后,拒绝悔过辞去教职,来到女儿露茜所经营的农场。露茜遭受三个黑人轮奸。卢里准备报警。露茜阻止他,轮奸案不了了之。卢里希望离开这片土地,去过另一种生活。露茜坚持留下,“如果我现在就离开农场,我就是吃了败仗,就会一辈子品尝这失败的滋味”。 卢里说,“这多让人丢脸,那么高的心气,到头来落到这个地步”。露茜说,“不错,我同意。是很丢脸。但这也许是新的起点。也许这就是我该学着接受的东西。从底层开始。一无所有。没有信用卡,没有武器,没有财产,没有权利,没有尊严”。卢里说,“像狗一样”。露茜说,“对,像狗一样”。就这样,露茜带着农场嫁给策划轮奸她的 “前帮工”黑人佩特鲁斯做第三个老婆,接受了黑人眼里下贱的“白母狗”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