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历来就有“春秋决狱”的说法,也就是儒家的经典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常被引来决断刑狱。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批判》曾记下一个案子,内容是有个不安分的寡妇,想敲诈一个男子,状告后者,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男前来调戏,并将其绣花鞋抢走,如此云云。樊增祥听毕,随即就判定不予受理。其判词曰:“院中非洗脚之地,绣鞋非寡妇所穿。”从根本上说,礼是一种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按照一般的习惯,从前缠足的妇人不会在院中洗脚,而穿绣花鞋的寡妇亦不多见。不过,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缠足之女在院中洗脚,亦未曾规定寡妇不宜穿绣花鞋。但樊增祥判案的根据是礼——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里,他并不与原告引证法律,而只是引证经典。
在这种背景下,同样一个案子,因儒术名法的不同,而有了两套不同的问罪标准。譬如,清代有一桩官司久未结案,案情实际上再简单不过了:一个弟弟打死他的哥哥。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一桩案子,师爷们却争得不可开交。虽然案子经反复审讯,罪犯也供认不讳,确实没有丝毫的冤枉。但被告家中是四代单传,到他父亲这一辈才生了两个儿子,现在一个死于非命,一个又要被判死刑,如果这样的结果发生,那么,这一家自然是断子绝孙了。就儒家的观点而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子绝孙自然是值得怜悯的一件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兄弟是五伦之一,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五伦(也叫五常),三纲五常是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伦理规范。因此,杀死兄长就是灭伦,杀人者抵命,灭伦者必诛,为死者申冤,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之所在。于是,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论争……主张赦免被告的人振振有词地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出于“仁”。他会代死者立言——从死者方面来看,如果处决了弟弟,虽然自己的冤情得到了伸张,但却因此断绝了祖、父的香火,如果死者九泉之下有知,也一定不愿看到这样的结局。这些人甚至还进一步推断:愿意看到这种结局的人一定是个毫无心肝的不孝之子。言下之意是说,根本不必为这样的不孝之子复仇申冤。而主张处决罪犯的那一方又会说:断案靠的是情、理、法,也就是人情、道理和法律。“情者,一人之事;法者,天下之事也。”倘若仅仅因为只有兄弟两人,弟弟杀死哥哥,害怕这一家断子绝孙,就不把弟弟拿来法办,那么,杀害兄弟、抢夺财产的事情就会多起来,这样的话,还能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纠正人伦风纪呢?
在清代的许多例案中,充满了类似的两难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案情的如何论定,往往取决于绍兴师爷对情、理、法的拿捏,也取决于“师爷笔法”的优劣。
“师爷笔法”也叫“师爷气”,从根本上讲,也就源于读书人的一种基本功或笔墨游戏。对于师爷笔法,周作人曾经解释过:
小时候在书房里学做文章,最初大抵是史论,材料是《左传》与《纲鉴易知录》,所以题目总是“管仲论”、“汉高祖论”之类。这些都是二千年以前的人物,我们读了几页史书,怎么了解得清楚,自然只好胡说一起,反正做古文是不讲事理只凭技巧的,最有效的是来他一个反做法。有一回论汉高祖,我写道,“史称高帝豁达大度,窃以为非也,帝盖天资刻薄人也”,底下很容易的引用两个例子,随即断定,先生看了大悦,给了许多圈圈。
周作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自己从小在私塾里做文章,最初做的都是议论文,用史书里的材料评价历史人物,其实很多人没读过多少书,对于历史人物的事迹不甚了了,但做文章不需要讲什么道理,而只是凭借一种技巧。最讨巧的做法就是会做翻案文章,也就是你这么说,我偏要那么说。这就像我们看电视辩论赛,一个模棱两可的命题,正方与反方都可认定死理,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要看哪一方巧舌如簧,妙语连珠,哪一方就能得到评委们的“许多圈圈”。周作人认为,天下的文风原是一致的,并且指出,上述的“反做法”,就是“师爷笔法”的一例。读书人从开始受教育起,就一直接受这种“反做法”的训练。所以一旦有机会入幕做师爷,玩起“师爷笔法”这样的把戏来,也就驾轻车就熟路,得心应手。
比如说“奸案格杀勿论”吧,按照法律,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在“(通)奸(场)所登时捉获”,否则就不能引用此条为例。也就是说,碰到通奸的人可以将他们杀死,但这要有个前提,是要在通奸的场所当场将他们抓住,俗话说得好,“捉奸要拿双”,指的也就是同样的意思。比如说武松在紫石街哥哥家杀了嫂子潘金莲,又到狮子桥酒楼斗杀了西门庆,后来,他拎着两颗血淋淋的人头,主动到县衙投案自首。但西门庆的两个小舅子却不依不饶,仗势撺掇阳谷县令,力主重判武松,他们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
父台,请容禀,即使有奸啦,奸有几等呀,奸乃总称,有强奸,有卖奸,有和奸,等等不一。武植(引者按:即武大)平素穷苦呀,他也作兴得我姐丈的银钱呀,他甘心自愿呀,让妻子失身与我姐丈,亦未可知。此为卖奸啦,此为和奸啦。既有奸,武松为何不杀于奸所?现在尸分两地,撒手就不算奸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