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意思是说:西门庆虽然与潘金莲是有奸情的,但奸情有好几种,有强奸,有卖奸(相当于卖淫),有和奸(相当于通奸),武大可能是因为穷极无聊,看中西门庆有钱,故意让妻子潘金莲失身于西门庆,这是卖淫行为,这是通奸。但既然有奸情,武松为什么不在他们发生奸情时当场格杀,现在尸体分在两处,所以就不符合“奸所登时捉获、奸案格杀勿论”的法律条文。阳谷县令也认为他讲得很有道理,所以最后判武松判脊杖四十,脸上刺了两行金印,发配孟州牢城……其实,武松真是生不逢时。当时还没有绍兴师爷,如果再过上几百年,碰上一个善辩的绍兴师爷,他或许可以免受皮肉之苦和牢狱之灾。
例如,光绪年间,广东有一个女人随人私奔,本夫(也就是她的丈夫)在其逃走之后两年,才在数百里之外找到奸夫、淫妇,并将他们一并杀死,长长地出了一口窝囊气。因为是杀了人,所以就闹到了衙门。有人援引“奸案格杀勿论”之例,要求无罪释放。但中央刑部的官员却认为,这不是当场格杀,所以不允许以此结案。因此,案子也就一时搁了下来。怎么办呢?当时,总督门下一位师爷大笔一挥,改定判词曰:
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为登时。
这位师爷说得好,他的判词意思是说,奸夫淫妇两个人是私奔,所以他们逃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是发生奸情的场所,这是上半句话的意思;下半句话说,她的丈夫找了很长时间都没找到,所以,找到他们的那一瞬间,也就是刑律上规定的“登时”。于是,这个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
又有一个案子,有位在墙外小便的男人,在他小便时,忽然看到楼头有一个女子无意间正朝此处张望,男人轻薄之心顿起,就用手指了一下自己的私处。古代的女子脸皮很薄,认为对方那是调戏行为,自己受了侮辱,故而羞愤难当,就上吊自杀了。她的家人自然很愤怒,就将该男子扭送到官府。当时,官府也觉得其人相当可恶,想要治他的罪,但一时间谁也找不出罪名来。
这个男子的行为应当是属于调戏妇女,并导致妇女死亡,也就是所谓的“调奸致死”。但根据清代的法律,“调奸致死”有几个要素,要有“手足勾引”和“言语调戏”等情节,也就是要动手动脚和说些脏话。不过,上述这位男子举止虽然轻薄可恶,但他既没有言语调戏,也没有手足勾引。所以要想重判他,也还真拿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来。不过,有位师爷却下了这样的判语:
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这两句话是说:他的调戏方式虽然(或即使)没有言语,但他的勾引行为之严重性已超过了动手动脚。此处的“虽无”和“甚于”四字,用得真是巧妙!巧妙之处就在于虚词的连缀和判词的起承转合。在古汉语中,虚词的意义通常比较抽象,也最为奥妙。以“虽”字为例,它的用法有两种,所讲的事,既可以是事实(作“虽然”解),也可以是假设(作“即使”解),随你怎么理解。正因为存在这种朦胧感,论者便可借此闪烁其词。于是,就在虚词的点缀下,就在判词的起承转合间,一份罪名也就顺理成章地罗织而成了。因为从字面上看,“言语调戏”与“手足勾引”一应俱全,依照惯例,也就可以“杀无赦”了。
上述的两个例子都说明,在许多情况下,判案的轻重并无一定的客观标准,全看师爷持心的公允与否和技巧(或伎俩)的高低优劣。对此,周作人曾经说过:绍兴的老师爷传授的办事经验,说打官司时,如果要叫原告胜诉,就说他如果不真是吃了亏,也不会来打官司的,要叫被告胜诉,便说是原告先来告状的,可见这个人健讼,好打官司;又比如说长、幼两个人对簿公堂打官司,如果责备年长的说,你为什么欺负弱者,那么自然年轻的就胜诉;如果是责备年幼的说你不尊敬长辈,那自然是长者胜诉;其他的也照此办理。这就是所谓的“师爷笔法”。周作人认为:“师爷笔法的成分从文人方面来的是法家秋霜烈日的判断,腐化成为舞文弄墨的把戏。”
除了文字上的游戏外,在绍兴师爷的断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事情还相当之多。有时,师爷串通衙役,想把监狱中的某人弄死,他们会先叫某人的家属写一份“有病保外”的具结,让家人大喜过望,以为某人可以保外就医,很快就会放出来了。殊不知实际上,师爷与衙役拿到具结后,就悄悄地弄死该人,然后通知家人,说是“暴病身亡”。此时的家人虽然明知上了当,却有苦说不出。为什么呢?因为事先自己出过具结,如果某人无病,家属出此具结,不就是在欺骗官府吗?如果确实有病,那暴病身亡,也就顺理成章,家属还有什么话可说的呢?想来想去,他们也就只好咽下这颗苦果。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往往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说。民众的这种困境,我们从许多谚语中,都可以找到证据,如:
衙门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公堂一点朱,下民一点血。
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会做鲊鱼也要盐,会打官司也要钱。
饿死不要做贼,气死不要告状。
穷人打官司,屁股上前。
纸官司,钱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