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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广告:支持媒体的产业(4)

认识媒体 作者:(美)乔治·罗德曼


广告的真实性

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广告不应该撒谎,政府的法规和行业准则都要求它们做到这一点,但是真实和虚假之间的分界线有时候会很模糊。我们常常会发现难以确定广告商是否讲了真话,或者在广告中“真话”一词到底意味着什么,毕竟现代广告一直针对的是人们的动机而非产品的美德。消费者们购买的不是产品,他们买的是产品提供的满意度。正如老话说的那样:广告商卖的是煎牛排的“嗞嗞”声而不是牛排。让人更加困惑的是,广告今天已经变成了一种娱乐形式。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娱乐中的欺骗,因此他们就不太会去质疑娱乐性广告的欺骗性。广告专业人士会问,“当一条电视广告暗示说一双运动鞋会让孩子变成超级英雄,这哪里有什么害处?”

然而批评家却坚持认为,有些广告正在触犯那些设立来保护消费者免于欺诈的法律底线。而其他的一些广告可能在技术上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例如,诱饵广告(Bait-and-switch advertising)会以商品减价的形式设置诱饵,然后再劝说消费者去买更贵的产品。

其他形式的欺诈也经常发生在直接邮寄的广告中。据美国邮政署的统计,在每年收到的上十万次投诉当中,最常见的欺骗就是在广告中声称“我们保证你是获奖者。”有时候收信人最后确实“得奖”了,因为他们获得了一个订阅某杂志的“机会”。在其他情况下,以为自己获奖的人拨打广告上的号码后,对方要求他们先支付一笔“处理费”,但是之后他们却从来没得到任何奖品。

有些批评家之所以谴责广告并不是因为它们不诚实,而是因为它们的欺骗很难被察觉。他们指控一些广告文案狡猾地在不撒谎的情况下使用一些误导性的用词。正如著名的幽默专栏作家戴维·巴利(Dave Barry)指出的那样,当一个广告说某种麦片粥是“构成完整早餐的一部分”时,实际上指的是“餐桌上放在真正食物旁边的压缩糖化合物”。另外一种带有欺骗性的措施是同等声明(parity statement),即在宣称与同类产品无差别时,却让人听起来好像在宣称该产品的优越性。使用同等声明的广告实际上说的是一个产品和它的竞争产品一样好--即不比它更好,也不会更差。“没有一样产品证明会比Advil效果更好、寿命更长,没有。”就是一种同等声明,尽管它有着相当戏剧化的曲折变化。

针对儿童和未成年的广告

当批评家们看到针对儿童的广告时,他们对广告产生的影响就更为担心了。实际上许多批评家认为,广告根本不应该针对年幼的儿童,而且丹麦和其他一些北欧国家的政府已经开始禁止广告商开发针对幼儿的广告。在这类广告无处不在的美国,家长们组成的团体如全美家长教师协会(National PTA)和监察机构如儿童电视行动组织(Action for Children’s Television)指出,学龄前儿童并不明白广告正在对他们进行劝导--他们只是把广告看作是一种娱乐。批评家们也认为幼儿的情感太脆弱,因此不宜观看广告。像“和酷爱(Kool-Aid,卡夫公司的一种饮料)交朋友,帮酷爱交朋友”这样的广告,就是基于儿童深切感受到的心理需要而开发的。

广告对媒体内容的影响

广告商对媒体内容的影响涉及两大争议:广告商通过在娱乐节目中植入广告,以及在新闻媒体中利用自己的经济影响来影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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