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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广告:支持媒体的产业(3)

认识媒体 作者:(美)乔治·罗德曼


美国的广告一直以来都饱含争议,部分是因为广告商们行使了太多的权力。一个不断引发讨论的争议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广告商应该拥有多大的言论自由?其他一些引致批评的问题是广告的真实性、针对儿童的广告以及广告对媒体内容的影响。

广告与言论自由

广告商们认为它们的信息应该得到与其他任何言论形式一样的对待,但是法院和立法者却在某些案例上认为,鉴于广告的付费和劝服性质,需要对它们加以一定限制。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提到过,有些政府部门如美国邮政署、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就使用一些方式来对广告进行监管(见图13.4)。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监督、防止欺骗性广告的主要政府部门。当联邦贸易委员会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它通常会要求广告商对广告的内容进行解释。例如当石油公司声称优质的汽油会让汽车跑得更远并让环境更清洁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介入了。石油公司并不能证明,除了高性能跑车以外的任何车能够获得它们所说的益处,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它们立即停止这种宣传。21大多数公司都立即服从了决定,而没有服从的公司如埃克森石油,则遭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起诉,并被迫服从了。

当个人消费者认为某个广告太过分,即使政府没有介入,他仍然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在法庭上,广告商拥有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但是却没有新闻媒体享受的权利那样大。1986年当一个亚特兰大的生意人被杀之后,他的生意伙伴和两名杀手被控有罪。当受害人家属听说,合伙人是从《幸运士兵》(Soldier of Fortune)杂志的一则广告上找到这两名杀手的,他们要求进一步调查。这则广告写道:

枪手求职: 37岁的专业陆战队员求职。越南老兵。谨慎,深居简出。保镖、信使和其他特别技能。可考虑所有工作。电话……

受害者家人起诉了杂志并赢得了430万美元的赔偿。法庭的判决认为,如果一则广告“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其本身就很明显地表现出可能对公众造成严重危害”,则该广告的发布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某个愿意行刺的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是出现在新闻当中,则《第一修正案》会保护报纸这样做的权利,但商业广告的言论则受到较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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