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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诞辰事件"凸显中国人的道德理念困惑(3)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流传至今亘古不变的真理,其实是有着严重缺陷的。它是典型以自我为中心自私的体现,必须加以更正。

人应该学会换位思考,而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需知道,你喜欢的别人不一定喜欢;同样,你讨厌的或许别人非常喜欢。所以,绝对不要以自身的好恶强加于他人!

己所不欲,只是不能强加给别人,但是如果对方愿意,则不属于"施"的范围。己所欲,别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强加给别人。

总的说来,无论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即强加给别人,给别人的东西,只有一个标准,即别人自己是否愿意,而不能依据我们的标准来强加给别人。

--宽宏大量,宽恕待人,这个是没问题的。但孔子所言人应当以对待自身的行为为参照物来对待他人,这个观点却值得商榷。

诚然,人是有很多很多的共性的,自身的行为一般也可以看作是他人的行为准则,以此为参照物似乎也并无不妥。

其实不然,毕竟人和人是有差异的,不注意到个性的不同,人际交往中会很尴尬的。

如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立的话,男人就有充分的理由阻止女人逛街,女人则绝对不能让男人看什么球赛!

我不喜欢喝酒抽烟,你就绝对不能好这一口;我不愿意看奥运会,你是不是应该考虑把奥运会取消?

其实,为他人着想没有错,错在参照物选取不当。

准确地讲,或许应该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别人不想要的东西,切勿强加给别人。

--自己不想要的,未必是别人不需要的;勿施于人的正是拥有自己不想要的事物时的个人看法;你觉得早餐剩的包子自己不想要,但这正是旁边乞丐难得的美餐。

概括起来说,网民对孔子的格言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否定的理由就是把人们的"欲"理解为物质利益的欲望或需要。由于人的物质需要是互相差异的,所以不能以自己之所欲,度量他人之所欲。从这个意义上讲,孔子的格言是不能成立的。

类似的观点也反映在一些著名的锐意创新的伦理学者的著作中。李德顺教授写道:

从孔子到康德等中外最权威的道德思想家,总体上都是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来说明伦理道德,特别是说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普适性的。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和康德的可普遍化"绝对律令"即是如此。

首先,从理论上看,它的前提和逻辑本身未经批判反思。"推己及人"何以能够成立?"己"与"人"是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的"推及"的吗?在我看来,"推己及人"的致命弱点,恰恰是它预先肯定了人与己之间的质性相同或一致。如果确能证明在伦理道德层面上,任何人与人之间都是可以互相推证的,那么也就证明了道德的普遍性,因为在这里它们已经成为一个同义语。由此甚至可以说,任何为个体即"己"所认可的道德,都必须具有普遍性。然而,这种舍弃了个体多样性和特殊性的"人己同一"论本身,却只是一种非历史的抽象,或者说它只能是人(包括各种群体)的个性尚未充分发育时代的观念。在当今人类多样化的个体个性和独立性发展起来的时代,人们要思考的却恰恰是这个问题的前提:人与人之间,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而且应该看作是相同或一致的?又在什么情况下是绝不可以如此"一视同仁"的?每一个个体,有什么权利把别人看得和自己一样?有什么必要大家都去"推己及人"或接受别人的"推及"?更重要的是,过去的伦理道德是由什么人、如何"推"出来的?未来的道德又要指望谁、怎样去"推"出来?……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旦提出来,那种无条件的"推及"方式就面临无法回避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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