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发展市场经济理论、构建市场经济伦理学的启示(2)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与经济人的平等关系就在于每个人都具有自利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平等。在这种自主权利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每个经济人就会理性地(推己及人地)感悟到,个人要想与别人和谐相处,过一种和谐的、合作互利的生活,避免人与人的冲突,他就必须尊重或不损害他人的自主权利,从而形成"不损人"或"自利不损人"的市场经济道德。在这里,所谓"自利"是个人必须维护自己的自主权利。这种自主权利是个人实现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实现利益)和资源节约(实现利润)的社会责任。所谓"不损人"是自己应当厉行的尊重或不损害他人自主权利的义务。一个人既能维护和厉行自己自主选择的经济权利,又能厉行不损害他人自主权利的义务,就是一个完美的道德人。这就是从道德意义上所说的人格尊严。因此,市场经济中的个人道德或美德,作为一种"爱人"的行为,其所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自利不损人"经济权利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相互满足需要的利益关系。(关于经济人的重新定义以及经济人道德的内涵,本书将在第三章深入讨论。)

在计划经济中,由于个人没有自主选择的经济权利,人与人之间没有权利关系,只有"人我不同"的利益关系。这决定个人不可能用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形成个体道德,从而决定社会道德必须由国家来制定。国家根据统购统销的需要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必然以"无私利人"或"无私利集体"为原则。由于"无私利人"与个体理性--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本性是对立的,所以,计划经济道德必然是一种用法律来约束的行为规范,并因此成为人们相互监督、相互斗争、相互指责对方"不道德"(自私自利)的工具。(关于"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的内在矛盾及其与市场经济的冲突,本书将在第二章展开讨论。)

3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作为"理性自主权利人"必然也是道德人

当我们把经济人理解为"理性的自主权利人"时,就是同时把经济人定义为道德人。如果一个经济人,不是用非理性的抢掠、偷窃、强买强卖或贪赃枉法的方式去占有他人的商品或劳务,而是用理性的分工生产和互利交换来取得自己的经济利益,就表示双方是在相互尊重对方的自主权利的条件下实现互利互惠的,因而就是有道德的经济行为。因此,理性的经济人必定同时是道德人。

由此可以指出,中国主流伦理学只承认有经济道德,而不承认有通过良心感悟或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形成的人格道德的存在,是片面的。同样,西方学者(包括斯密),只把作为个人人格品质的美德或品德称为道德,而不把经济人之间的通过平等竞争、自主选择,实现互利交换的行为称为道德,也同样是片面的。因为,如果说,一个人为了谋生,为了满足自己需要,在不损害或尊重他人自主选择权利的条件下,厉行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利,实现个人利益或节约的最大化,不是道德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否定了这个人的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就是认定其为不道德的行为(在汉语中,"应当的"就是"道德的")。因此,笔者主张将西方学者所说的作为人格品质的美德或品德,称为人格道德,而把不损人的互利交换行为称为经济道德。人格道德不仅是在经济活动中表现的尊重他人自主权利的道德,而且是一个人为了取得做人资格,从而被其他社会成员所接纳(融入社会)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品德或美德。因此,人格道德是个人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所有人际关系中都必须厉行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人格道德的外延大于经济道德的外延。关于市场经济道德的一般本质,以及将市场经济道德区分为"两种道德"的必要性,及其在伦理学发展中的意义,将是本书重点讨论的问题。(本书将在第三章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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