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生的社会价值(3)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个人道德或"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还是为了满足自己需要?(2)

这样说来,在市场经济中,所谓超越个人需要的社会需要或社会利益,只能是伦理学家的主观臆想罢了。

个人不可能用自己生产的商品去直接满足别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只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自主选择方式来满足他人需要。在这种方式下,个人(下称甲)向市场提供自己生产的商品,众多的他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购买。如果甲向市场提供的商品符合某一些他人的需要,他就可以通过交换,既用自己生产的商品满足了他人的需要,也用换回的商品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同样,他人既可以用自己生产的商品满足甲的需要,也可以用换回的甲的商品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生产(或与别人合作一起生产)、交换和自主选择,并用他人的商品满足自己的需要,由此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个人需要的满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用自己生产的使用价值直接去满足他人需要,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由众多个人组成的市场经济社会中,除自己作为个人外,其他个人都是他人。这些众多的他人的需要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的需要,不仅因个人的偏好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个人偏好一定的条件下,个体需要还会因时间、地点和需求条件(其他替代品或互补品的满足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个人事实上不可能知道他人在何时何地的需要是什么。如果以个人之所欲,主观推断他人之所欲,并要求用自己生产的商品去满足"他人的需要",则不仅不能满足他人的需要,反而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道德的后果。

一位当代中国著名价值理论学者写道:

承认每一具体价值的个体性与独特性,就必然进一步承认社会总体上的价值多元性。由于价值具有主体的个体性特点,所以我们看到,在社会生活中,价值标准、评定和表现是极其复杂的,是多层、异向、异质的。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对一些人是好的、有益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是坏的、有害的东西;对一些人是善的、美的东西,对另一些人却未必是善的、美的;并且,各种不同的价值态度并非出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确实实是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只要这个主体仍然存在并且没有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价值去取代他的价值。譬如人们的饮食口味之不同就是最明显的实例。广东人喜吃生鲜,四川人喜吃麻辣,这是由地区间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造成的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你能够解释广东人和四川人为何如此,却不能强迫广东人学四川人或四川人学广东人,因为既无必要,也无根据。

……

价值的多元性,是指在(并非只有一个主体的)一定范围的社会生活中,现实主体的存在是多元的,而每一个主体都有一套自己的价值坐标体系,不同主体之间在价值关系上不可能彼此等同、重合或代替。价值的多元化是在人类内部存在着多元化生存条件、多元化利益差别和多元化角色分工的情况下,一种不可避免的基本现象。

……

我们谈论任何价值都要明确是指"对于谁(以及哪一方面)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某一种具体的价值。例如一份食物"能够使人充饥或具有营养价值",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的价值判断。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在于确认人的一般进食需要和能力。但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份食物究竟是否解除了饥饿或给人补充了营养,则不能不考虑进食者的具体情况,比如他的食量、营养状况及消化吸收能力等因素。于是,考察的结果必然呈现因人而异的情况。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现实中面对同一份食物的,可能不只是一个人,于是同一份食物对于两个人以上的人来说,就可能有多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价值(包括生理或营养方面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等)。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