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生的社会价值(4)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个人道德或"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还是为了满足自己需要?(4)

由此可以说,不同个人的需要或价值的多元性,使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用自己生产的使用价值直接去满足他人的需要。而市场经济正是通过分工生产和自主交换来实现各自需要的满足。市场经济中的个体道德不可能是无私奉献,而只可能是"自利不损人"的道德。在经济活动中就是厉行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进行自主选择的交换行为,即前文所说的"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显然"为己互利"是以"不损害他人自主权利"(不损人)为条件的。

承认价值(效用)的多元性,即个体需要的多元性,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和必要性,以及计划经济的不可行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由于任何个人对于任何一种商品的需要,都会因人、因时、因地、因消费量、市场供求状况、商品自身的价格、其他商品的价格以及不可预期的各种外生变量的变动而变动,或者用现代经济学的语言来说,每一种商品的边际效用都是消费量的递减函数,并且各种消费效用函数在每一个量点上都会发生相互影响,而且受到市场上各种不可预期的各种经济变量和各种信息的变动而变动,因此,不要说数亿人的社会需要,即使一个人的需要计算量,也是一个天文数字,这是难以由任何天才的计划人员或运用任何先进的计算技术所能计算出来的(这里且不说许多外生变量是不可预知的)。因此,计划经济理论只是某些人的幼稚的幻想,从本质上说是不可行的。只有市场经济才可以通过分工生产、议价交换、自主选择来满足社会多元性的、随机变动的需要。

个人创造的价值是个人实现的最大利润,不是无私奉献

《新编》作者认为"个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人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这个说法,从经济行为的结果上来看,也是正确的。因为,所谓"创造的价值"就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新增加的价值。这部分新增加的价值是一个国家的GDP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增加GDP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同时作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物质财富的体现;那么,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追求"创造价值"或增加GDP,当然是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贡献。

这一推理似乎可以证明无私奉献的道德观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个人是以什么为目的或动机、用什么方法或手段来创造价值或增加GDP的呢?那么,对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就会构成对无私奉献论的彻底否定。

原来,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创造的价值"或"新增加的价值",是通过每个人(经济人)在生产经营中追求最大利润(节约),在市场上进行双向选择的交换实现的。为了实现最大利润,经济人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精打细算、锱铢必计、厉行节约;同时在交换中斤斤计较、讨价还价(卖者力求讨高价,买者力求出低价),最后按市场均衡价格(也就是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成交。这就是说,均衡价格是个人在市场上从他人那里获取利益的边际界限。因此,经济人追求的"最大利润"或创造最多的"新增加的价值",只能从节约成本中产生。这也就是说,个人为了创造更多的价值或物质财富,在对待利益的行为上,必然或必须表现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自利),毫无"无私利他"、"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的精神可言。正是靠着这种"自利的打算"(斯密语),经济人才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最多的使用价值或产值,从而实现一个最大的价值剩余额(产值大于成本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经济人在生产经营中实现的最大节约或最大利润,就是经济人新创造的价值,就是经济人向社会贡献的GDP或物质财富。也正是靠着这种"自利"的精神和行为,经济人才会在交换中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双方同意而且互惠互利的市场均衡价格。这个均衡价格,不仅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一个最合理的经济核算尺度,而且通过均衡价格机制的调节,实现了商品市场的供求平衡和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均衡发展和国民财富(GDP)总额达极大值的必要条件。(关于市场经济自动调节资源配置的原理,本书将在第五、六两章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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