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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奉献论"者是利他主义者,还是极端利?(2)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我国在建国后的60年中的经济建设经验证明,西方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中国"革命"学者的看法是错误的。中国在建国后的前30年中,之所以经济发展缓慢,社会矛盾突出,正是因为计划经济不仅未能使中国工农大众和知识分子摆脱封建制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反而使广大体力和脑力劳动者陷入更加全面的人身依附关系之中,陷入一种只能由上级安排就业、上级分配生存资料、层层依附于上级官僚体系的、个人崇拜的、天罗地网般的人身依附关系之中。而且由于把社会资本收归国有,并交给一些没有经营管理经验的国家干部来管理;加之,市场机制被破坏,企业管理没有"预算硬约束",企业家的职位没有市场竞争的淘汰机制,以致使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社会资本损耗殆尽,最终使国民经济达到濒临崩溃的边沿。一句话,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的30年,我国的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正是在于实现了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农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多种所有制并存)和"扩大自主权"改革,从而实现了全体公民的"自利不损人"或"为己互利"的市场经济道德和社会正义,才从经济基础上解放了人性,解放了生产力。

而当前中国人的道德困惑,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频生,特别是贪污腐败的盛行,只不过是旧的计划经济的无私利人的道德观及其体现的政治、经济体制与正在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冲突的表现而已。

到此可以指出,与西方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相比,无私奉献论者所主张的无私利他的道德原则却恰恰是极端利己主义。因为,按照无私奉献论者的说法,个体人的道德或人生社会价值是"个人作为价值客体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有用性"。在这一表述中,价值主体是"他人和社会",价值客体是个体人(个人),所谓个人的人生价值是个体人的行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有用性",是价值主体对他人需要满足程度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判断。由于经济行为具有竞争性,人们总是在他人同意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价值主体(他人和社会)必然认为某个价值客体(个人)对价值主体的贡献愈大愈道德。当一个社会的管理者或伦理学者根据自己对别人行为的价值判断来确定社会道德规范时,其必然的结论就是"无私奉献"、"无私利人"是最高道德原则。这种要求别人无私奉献,而自己却可以不顾他人被"损害"的道德观,即"利己损人"的道德观,与西方合理利己主义的"利己不损人"的道德观相比,可以说是"利己"的程度更加"纯正"。对此种"利他主义"道德观无以名之,名之曰"极端利己主义"。

人们一定会惊诧不已,一种主张"人人利己"的道德观,何以在本质上会是一种体现互惠互利的社会正义的道德观?而主张"无私利他"、"无私奉献"的道德观,又何以竟成为一种极端利己主义的道德观?

其实,道理十分简单。在一个"人人为自己"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在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觉醒与自由,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人人都能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的条件下,也就是再也没有人被迫向别人"无私奉献"自己的利益的时候,理性自利的人们就会发现,自己只有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与他人互利交换,实行为己互利的市场经济道德原则,才能生存下去,才能过上一种和谐、美好、富裕的社会生活。这就是,在一个"人人为自己",每个人都有权利"一毛不拔"的社会中,何以会实现人人平等、互利互惠的社会正义,从而实现人类最崇高的道德理想的本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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