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在“看不见的手”支配下运作的经济。所谓“看不见的手”,在我们看来,无非一指资本主义经济不受个别人的专横干预;二指资本主义经济毕竟又不等同于毫无规则的混乱一片。正常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规范的乃至法制化的经济体制,它通过“看不见的手”将人们在长期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种种习俗、惯例、价值以及人为制订的条例、法规等等加以合理化,使其最大程度地符合商品流通、资本增殖的正常要求。诸如公平交易、信守契约等等规定,都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就像纯粹奠基在“约定”(信用)基础之上的货币的稳定性一样。
然而,“看不见的手”所关注的是资本运行的合理化,而不是将资本之人格化的人合理化,所以,由“看不见的手”而得以规范化的,始终是人的活动--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的秩序,而不是人的秩序,是形式的合理化,而不是内容的合理化。在这方面,同资本主义经济这种形式合理化要求最相吻合的,又是犹太商人。
在本书中,犹太人被称作一个商人民族,而在许多时候,又常被称为“律法的民族”。这两个名称相互之间一点没有冲突,完全可以合并为一个,即“商法的民族”。
律法之于犹太民族完全不同于它之于其他任何一个民族。前面曾经提及,犹太民族从起源就是一个由混杂部落构成的流动不居的部族,定居不久又被驱赶入大流散的洪流,这就造成犹太民族在民族边界的标识上缺乏血缘和地域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事实上使犹太民族在四散分居的状态下延存下来,就其内部纽带而论,便是上帝的律法。犹太民族在种族意义上是一个开放的民族,它以是否遵守上帝的律法为民族成员的身份。
反过来,犹太人的上帝也确实是个立法的上帝:《圣经》顾名思义应该是宗教中至高典籍,但在犹太人心目中,最高的是《圣经》中的前五卷,即《创世纪》、《出埃及纪》、《利末纪》、《民数纪》和《申命纪》,他们称之为“托拉”,中文译为《律法书》,因为犹太人相信,这五卷经文中所包含的律法,就是上帝在西奈山上授予摩西的,是每个犹太人都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
成文于公元前4世纪左右的这五卷经文中,按照犹太史上著名学者迈蒙德的权威统计,共包含了613条诫命,其中368条是“不准做的”,245条是“必须做的”。而无论是“必须做的”还是“不准做的”,中间都有许多关于所有权、债务、抵押、赔偿、公正等现代民法、经济法、商法所涉及的事项。
例如,在所有权方面,犹太律法最基本的10条规定,亦即“摩西十诫”中的第十条是:“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纪》)
关于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赔偿事宜,也有诸多规定,比如:“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还有更详细的,如:“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出埃及纪》)这里最后一条已涉及商业性租赁中的责任了。
还有关于买卖公道的,有:“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砝码。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当用对准公平的砝码,公平的升斗。”(《申命纪》)“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利末纪》)这又差不多属于“劳资关系”范畴了。
关于债务的规定比较复杂,基本上是:借给以色列人的,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的可以;每逢7年末一年,借给以色列人的,要予以豁免;借给外邦人的允许追讨;同样卖身为奴为婢的,以色列人在服务6年之后。第7年可以获得自由,不愿离开主人的,须另外履行手续,而外邦人则不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