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商法的民族(2)

犹太商人的智慧 作者:顾骏


如系“抵押贷款”,拿了以色列人的衣服作当头的,必须在日落之前归还他,因为他晚上靠这件衣服当被子。

仅从上述这些条款就可以看出,犹太民族因其较早、较多地从事商业性活动(虽然主要是同外族人),很早就开始致力于使商业活动规范化,赋予商业世界以秩序的工作。

由于大流散经历中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的变迁,《托拉》中613条戒律无论从涵盖范围还是可操作性上,很快就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几乎从《托拉》确定之后,犹太民族就开始不断结合实际生活,以托拉中的律法为依据,将指导其成员生活的律法体系加以扩充、精致化、操作化,最终形成了一大批派生的法典、注释、案例汇编,等等,其中尤以与《托拉》(成文律法书)相对应的《塔木德》(口传律法书)最为完整和系统,素来被犹太人看作生活的航图。

《塔木德》是由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5世纪这1000年中由2000多位学者的研究所构成,由于距离《托拉》的成书较远,因此适合于犹太人生存状态变迁的律法内容大量出现,其中对商业活动方面的规定更加细致而且实用,但基本精神仍同《托拉》保持着内在的一致,其根本宗旨仍在于维护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商业活动的公平正当。《塔木德》中提出的一些观念,被公认为现代商业法规的思想渊源。

《塔木德》非常注意交易的公平,为此作了种种规定。比如,用作丈量手段的绳尺,冬天和夏天的应当有所区别,因为绳尺自身的长度会由于热胀冷缩而有变化;作为量器的瓶子,底下不能有残留;砝码的底部必须经常进行清洁,以保持份量的准足。在卖方计量不准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正确计量。

在广告性质的事项上,有种种禁止弄虚作假的规定。比如禁止卖牛时涂上不同的颜色;禁止给各类工具涂上颜色以旧充新;把新鲜的水果放在陈水果上一起出售,也属被禁之列。

在价格问题上,《塔木德》也有明确规定。当时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价格,成交价一般都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的,但要是成交价高于一般价格的1/6以上的话,则这一买卖行为自动无效,买方可以退货。而且,如果买方买下的是自己不了解的物品,则有权利在一天或一星期(视所买物品而定)内,向别人征求意见,最后决定是留下还是退货。

《塔木德》反对不合理竞争,规定在出售特定商品的店铺隔壁,不能开同样的商店,卖完全相同的东西。对于降价竞争,大部分情况下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为标准。另外还规定。不能买别人早已表示要购买的东西,《塔木德》中有这样一则案例:

有两个拉比都想买某一块地。第一个拉比先就这块地谈好了价格,可第二个拉比跑来,二话不说就买了下来。

有一天,有人来见第二个拉比,对他说:“有人想买糖果,来到糖果店,看见已经有人在验看糖果的质量,但后到的人却抢先把糖果买了下来,这样的人,你认为如何称呼为好?”

第二个拉比回答说:“当然第二个人是坏人了。”

于是,那人就告诉他,说:“你新近买下的土地,就相当后到者买下的糖果。事先已经有人报出了价格,正在交涉之中,你怎么可以先买下来呢?”

事情最后是怎样解决的呢?

第二个拉比认为把新买下的东西立刻卖出去,有些不吉利,送给第一个拉比,他又不要,最后是捐赠给一所学校完事。

很明显,从上述《塔木德》那些具体规定中,很容易发掘出现代的公平价格、正当利润、公平竞争、如实说明等商业法规的基本思想和原始做法。这些在现代生活中,已被证明为合理和有效的规定,在犹太人的生活中这么早就已经确定下来并成文化,在商业史和法律史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可以看到犹太民族在制订诸如此类的规定时,明显地表现出将一些重要的道德价值融入法规之中使其法律化的倾向,一则使道德信条有了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二则使商业行为内在地具有了一种道德的意蕴,无形中使现代经济学理论家争论不休的“公平与效率”之争,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中国古人的“义利之辩”的现代形式,得到了部分的解决。这样一种基本思路和具体规范,对犹太商人形成其独特的经营风格、对现代商业世界的价值标准以及对犹太商人在今日商业世界的成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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