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维护弱者就是维护秩序(2)

犹太商人的智慧 作者:顾骏


负责审理这一诉讼的犹太法官塞谬尔·利博维茨同意他们的说法,判决原告胜诉。法庭裁定由住宅主管机构为女孩赔款13.5万美元,其中3。5万美元作为非正常死亡的赔偿,10万美元作为女孩受到的折磨和摧残的赔偿。住宅主管机构不得不重新落实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所有住宅群里的治安巡查。这一判决也就此成为日后涉及社会政策的许多案例的先例。

股东诉讼同人身伤害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它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有内在的联系。

现代企业由于规模越来越大,资产也越来越多,从而造成股权的高度分散,同时,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的实际经营掌握在并非企业所有人的经理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在董事会中还能知道经营方面的情形,小股东则几乎完全蒙在鼓里,他的那份产权完全处于听凭高级经理摆布的境地。因此,在30年代之前,美国的一些最大公司变成了只让高级经理人员包括身兼经理职位的大股东发财的企业。法人集团中形成了一个藏污纳垢的角落,法人间存在大量的裙带关系、内部交易、证券垄断、过度竞争、无理分红和其他非法交易。

针对这一点,犹太律师借助少数股东诉讼,发展出一种方法,使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拥有公司部分产权、互不联系的股东说明公司的经营情况。具体地,股东诉讼分两类:派生诉讼和类别诉讼。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因为公司职员控制了公司并造成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胜诉的股东夺回了公司的权力,犯有过错的职员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直接赔偿股东的损失。

在类别诉讼中,股东因为自己以及一个相似的股东群体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侵犯是直接的,所以起诉的对象是公司,胜诉以后,由公司向这一类别的股东赔偿损失。

股东诉讼的产生和发展,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起了很大的作用,用美国联邦法院一个法官的话来说,“不借助类别诉讼这一手段,联邦证券法所规定的权利很少能够得到维护。”因为类别诉讼正是一种通过无足轻重的、散在的小股东来监督和规范法人行为的灵巧机制。

犹太律师中从事股东诉讼的老前辈,亚伯拉罕·波兰梅茨,就曾多次接受委托向法人挑战。他曾接手起诉整个共同投资行业,认定这些公司把管理费用定得过高,并迫使它们把费用降低到应有水平。随后,他又向佣金转让(即指定将经纪人的部分佣金付给实际出售股票的代理人或机构)和无谓介入(即在交易中使用不必要的经纪人)等商业上常见的不合理做法发起攻击,使得这些做法大大减少。

人身伤害诉讼和股东诉讼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保护消费者立法和证券交易立法的进展,明显净化了市场环境,使经济秩序讲一步规范化,而犹太律师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始终站在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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