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通常不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待政治议题,他们对于理论上的争论感到不耐烦。因此在他们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不切实际的概念。但政治理论对政治目标的陈述可用来指引我们的行动,并评估我们的成就。如果没有理论,政治政策可能是短视和前后矛盾的。因此,多数政治学家都毫不迟疑地同意:意识形态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元素。但遗憾的是,关于意识形态的精确定义,当代的政治学家并未比早期的学者更有共识。
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在其颇具洞见的著作《意识形态的时代》(The Age of Ideology)中表示,意识形态几乎全来自政治极端主义。他声称,意识形态总是反对现状,主张对现存秩序进行剧烈的变革,因此它们通常是好战的、革命的、暴力的。沃特金斯接着又说道,大多数的意识形态都以简单的语词表述,它们的目标都是乌托邦式的,且通常对人类找到成功和幸福的潜能,展现出极大的信心。根据沃特金斯的说法,保守主义是一种反意识形态(anti-ideology),因为它捍卫现状并且抗拒改变。意识形态源于理性主义的传统,它假定:如果人们正确地应用理性,则大多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然而,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保守主义者拒斥这种关于人类理性能力的乐观假设。因此沃特金斯宣称,保守主义者反对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基本假设。
但这种特殊论调有其困境。保守主义者确实倾向于宣称理性有其限制,但他们并不完全否认理性可作为解决政治问题的手段;因此,主张保守主义不是一种意识形态,这可能是一个误解。另一位现代评论家英格索(David Ingersoll)则认为,每一种意识形态都包含了对现状的评估以及对未来的憧憬,而未来总是被描绘得比现在或过去更美好。究竟对社会而言什么是更美好的事物?这个问题通常是以唯物主义的语词来表达,例如马克思和希特勒都构想出一个人们互通有无的社会。此外,英格索表示,每一种意识形态都包含了一个如何达到更美好的未来的明确行动方针。根据英格索的说法,行动方针事实上是任何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再者,意识形态通常传达了一种迫切感,而且它们通常意图激励人们去实现某种乌托邦式的目标。
萨金特(L. T. Sargent)则以另一种方式来处理意识形态的定义问题。他认为,意识形态建立在各个不同社会的价值体系之上。但现代社会是复杂的,且经常是分歧的;因此,一个社会内部的个体不可能只接受一种意识形态,他们可能同时欣赏数种意识形态的某些部分,或者可能完全倾心于一个理念体系。但萨金特表示,在任何情形下意识形态解决问题的途径都是简化的。他写道:“意识形态为其信仰者提供了这个世界‘是如何’及‘应如何’的图像,并借此将这个世界惊人的复杂性,组织成极简单且可理解的事物。”①
最后,鲍尔(Terrence Ball)则警告,为意识形态下太严格的定义会让人错失重点。鲍尔并不认为意识形态是由各种精确的元素组合而成,而是以更弹性、更学术性的观点来看待它。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议程,它包含了待讨论的事项、待诘问的问题与待提出的假说。我们可以应用它来思索理念和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②对鲍尔来说,无论何时,只要政治行动是由智识而非偶然的冲动所促动,便存在着意识形态。因此,我们不应该以狭隘的观点来解说意识形态的定义,或者认为它应该通过明确的标准来理解。
显然,这些权威学者们对于意识形态的定义并无共识,他们的意见至为分歧——狭隘如沃特金斯,广泛如鲍尔。但无论如何,至少就本书的目的而言,在意识形态的定义中,有五个特征相当重要。或许如鲍尔所指出的,并非所有这些元素对于意识形态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这些元素对于我们即将探讨的意识形态而言,是普遍而重要的。
第一,虽然“意识形态”一词经常被用在其他背景中,但它首先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术语。第二,意识形态包含了对现状的看法,以及对未来的憧憬。这个未来被描述成在物质上优于现状;而且根据意识形态的说辞,这个值得期待的未来境况通常在人的有生之年可望达到。因此意识形态的另一显著特征便是:它提供了希望。第三,意识形态是行动导向的。它不仅描述现实状况,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最重要的是,它提供了达成目标所必须实行的明确步骤。第四,意识形态是群众取向的。最后一点,由于意识形态是以群众为对象,因此通常是以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简单语词来陈述。基于同一理由,意识形态在语气上通常是鼓动性的,鼓舞人们尽最大的努力来达成意识形态所设定的目标。这种群众诉求本身就暗示了对人类通过积极的行动来改良生活的能力所抱持的信心;就此而言,所有现代社会都是民主的。
应用上述这些标准来检视两份表面上截然不同的文件:《美国独立宣言》和《共产党宣言》,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份小册子不仅都是以意识形态的口吻陈述,而且在若干重要观点上也非常相似。两者毫无疑问都是政治性的。两者都表述了作者眼中的世界,而且(至少是含蓄地)诉求如何使世界变得更美好。这些陈述都以适合于其所撰写的时代的普通话语坚定地宣告,而且都是针对广大的群众。杰弗逊先是昭告某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并且主张政府是为促进这些权利而创设的;接着他开始历数英国人侵犯美国人权利的种种行为。与之相似的是,马克思专注于人的基本平等,并哀悼这个社会已经被划分为剥削与被剥削两个社会阶级。最后,两份文件都呼吁人们行动,而且(有趣的是)都鼓吹人们从事相同的行动——革命。两份文件的作者都宣称,起义驱逐压迫者或剥削者是受暴政统治的人们的固有权利。
从这个角度看,两份文件事实上是相同的。当然,它们也有不同之处:杰弗逊着重政治因素,并且声明自然法的权威性,但是他将其陈述限定于解释英属美洲殖民地为什么要反抗英国政府,因此其他人想要根据他的论述来论证反抗的正当性,只能通过推论。而马克思则诉求他所理解的统治人民的经济法则,鼓吹全世界工人们联合起来追求自身的解放。撇开这两篇文章的理论差异与立意重点不谈,它们无疑为同一种意识形态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