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自序二(4)

人心与人生 作者:梁漱溟


当年既如此斩截地否定了罗素的三分法,其后何以忽然又翻转来而肯定它?这不是随便几句话可以说明得了的,要看完我这全书才得圆满解答。看完全书亦就明白“三分法”并不是一句正确的说法,《人心与人生》所为作亦绝不只是为了阐明三分法有胜于二分法。然而在此序文中却不妨姑就此问题引一头绪。

我们要从二分法的缺欠处来认识三分法,那么三分法虽不是一句正确的说话[法?],它还是胜于二分法的。二分法的缺欠在何处呢?其根本缺欠在没有把握到人类生命的特点,首先它远不能对人类社会生活予以满意的说明。

人类在生物界所以表见突出者,因其生命活力显然较之一般生物是得到一大解放的。其生命重心好像转移到身体以外:一面转移到无形可见的心思;一面转移到形式万千的社会。人类生命所贵重的,宁在心而不在身,宁在群体而不在个体。心思和社会这两面虽在生物界早有萌芽,非独见于人类,然而心思作用发达到千变万化,社会生活发达到千变万化,心思活动远超于其身体活动,群体活动远超于其个体活动,则是人类最为突出独有的。它虽从两面表现,但这两面应当不是两事。发达的社会生活必在发达的心思作用上有其依据;无形可见的心思正为形式万千的社会之基础。那么,就要问:从二分法来看,这里所谓心思主要是理智呢,还是本能?

头一个回答,似乎应该便是理智。因为谁都知道只有物类生活还依靠着先天本能,而人类所特别发达的正在理智。然而我那时(写《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时)意见恰不如是。导致我那时意见的则有三:

第一,我看了近代西洋人——他们恰是以理智胜——由其所谓“我的觉醒”以至个人主义之高潮,虽于其往古社会大有改进作用,但显然是一种离心倾向(对社会而言);使我体会到明晰的理智让人分彼我,亦就容易只顾自己,应当不是社会的成因。

第二,曾流行一时的,“社会契约说”,正由近代西洋人理智方盛,不免把人类行为都看作是有意识的行为而想像出来的。其于历史无据,已属学者公论;社会构成不由理智,于此益明。

第三,从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上,知道人类之一切合群互助早在虫类、鸟类、兽类生活中已有可见,明明都是本能。于是我便相信了发达的人类社会是由于所谓“社会本能”的特殊发达而来。

这是符合当时我重视本能的那种思想的。然而到底经不起细思再想,不久之后,就觉察出它的不对。第一,本能在人类较之物类不是加强而是大为减弱;我们之说人类生命得到解放的,即指其从那有机械性的本能中得解放。今若以其优于社会者归功于其所短之本能,如何说得通?再看物类如何合群,如何互助,乃至有的如何舍己为群,种种不一而莫不各有所限定。像这样恒各有所限而不能发展的,说它是一种本能自然没有错。但若人类社会之日见开拓,变化万千,莫知其限量的,焉得更以本能看待?

既不是理智,又不是本能,人类社会之心理学的基础必定在这以外另自有说。那么,是不是就在罗素所说的“灵性”呢?

在经过考虑之后,还是发现罗素在本能、理智之外提出灵性来确有所见,并不是随便说的。罗素说灵性“以无私的感情——impersonalfeeling——为中心”,这就揭出了他之所见。我们要知道,本能在动物原是先天安排下的一套营谋生活的方法手段,因之其相应俱来的感情冲动——皆有所为,就不是无私的感情。到了人类,其生活方法多靠后天得来,既非理智代替了本能,更不是于本能外又加了理智,乃是在本能中有了一种反乎本能的倾向,本能为之松弛减弱,便留给后天以发明创造和学习的地步。原从降低了感情冲动而来的理智,其自身没有动向可见,只不过是被役用的工具;虽然倒可说它是无所私的,却又非所谓“无私的感情”了。因此,罗素提出的灵性确乎在此两者(本能、理智)之外,而是很新鲜的第三种东西。问题只在看是不是实有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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