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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千年坎坷再婚路(5)

再婚书 作者:吴晓赟


其实,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开始了的。但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又是另外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在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时期还出现过回潮。但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渗透,并逐渐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比较特殊的时代。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中原和南方的百姓受到了空前的不平等待遇,与此同时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流传到了全国,让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出现了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后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后来这一习俗也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中。

原本在汉族人的心里,叔嫂成亲属于亲属间相奸,是违背伦常的。而且元代法律中规定"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的限制,显然叔嫂成亲这一习俗与元代的法律出现了冲突。有鉴于此,元代中期以后,官府对叔嫂成亲给予了严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像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等,就因为和汉族礼教不太相容而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明清时代,我国封建制度逐渐腐朽没落,反映在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上就是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势力继续扩张,对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地步。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和"妇女守节儿强嫁"浓缩到一条中,不过处罚力度相比从前倒是变轻了。从表面上看,明朝的法律甚至比唐代还要宽松,实际上统治阶层不过是为了集中精力维持统治,而对婚姻之类的小事无暇顾及罢了。所以,处罚减轻未必意味着在这一问题上妇女可以获得更宽松的选择。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明律》中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官员妻子再嫁,剥夺了有爵位贵族之妇的再婚权。清朝法典中对强迫守志妇女改嫁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如果其夫丧期满,而女子的父母家人强迫其改嫁者,要杖八十。

明清两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宣扬和提倡贞节观,一时间,那些束缚女性的礼教、书训被当成神明供奉起来。尤其是明代那些程朱理学家们,他们为此更是竭尽全力。今天我们在明史中,有据可查的"节女烈妇"竟然达到一万余人。不难想象,那时的守节、殉夫、贬斥妇女再嫁已不仅仅是官方口号,那俨然已经成为社会风尚。

家里有贞节妇女,除了能够获准免除本家差役,还能设牌坊,建祠堂。如此荣耀的事情怎能不使守节风盛行。换言之,那时哪家女子再言改嫁,再不能守节就将为世人所不容,再婚成为伤风败俗、为人所不齿之事。

在男子妻妾成群,享受齐人之福的时候,女人却只能将自己的终身幸福完全托付给一个男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夫死殉节或守节。在婚姻权益里,女人完全丧失了自主性,沦为封建式婚嫁观念的牺牲品。

封建社会的千斤石压迫阻碍了无数妇女寻找幸福的道路,所幸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着。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逐渐提高,终于顶起了两性世界的"半边天"。在婚姻世界里,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离婚、再婚不再是男人的特权,女人也可以大胆地宣称"我要再婚了"。

再婚,经历了千余年的坎坷之路,今天,终于不偏不倚地站在了男人和女人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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