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节:19世纪的中华帝国(12)

左宗棠传 作者:(美)W.L.贝尔斯


关税:中国对外贸进出口征税,也对国内从一个口岸运往另一口岸的土产征税。在边境和一些较大的城市还设了陆关。特别是北京,所有进入京城的货物都要交税。1841年以前,所有海运外贸都限定在广州口岸。主要的陆关设在恰克图,俄国贸易从这里通过。根据1842年与英国的条约,另外开放了4个外贸口岸,这个数字在该世纪根据若干条约而增多。在太平天国运动造成大混乱的时期,一些口岸的外国领事馆官员代表中国政府征收海关税,后来为了满足英法两国在1860年提出的赔款要求,这种体制导致了中国沿海海关的建立。沿海海关由外国人管理,为中国政府服务,但并不完全服从中国的司法,在条约规定的口岸征收所有的进出口关税。于是就有了内关和外关的区分,内关在非条约口岸与内河关口征税,外关在条约规定的口岸征税。沿海海关逐步成为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在它组建之前,关税对帝国财政所做的贡献不大。

盐税是中国最古老的一个税种。这是一个容易滥用的税种,官员们充分利用这个机会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并不罕见。盐的资源包括:海滨的海盐,内地盐水湖沼的湖盐,以及云南和四川盐井的井盐。莫尔斯说:"盐税财政的最大黑幕,源于征收过程中官方因素与商业因素的混杂。在任何地方盐都处于最严密的政府控制之下,在生产、批量采购、运输、批销和零售的各个环节都要征税。"[4]

厘金是1853年长江流域开始创立的税种,目的是为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争筹集军费。到了1861年,开始在帝国军队控制的每一个省份强制推行。起初只是针对省际贸易抽取千分之一的税金。这个税率逐步任意提升,在不同省份差异颇大,而在同一省份之内,有时差不多成了针对地区之间贸易的税收。湖南省坚持了最初的原则,缴纳过一次厘金的货物,在本省就不用再交厘金。其他省份的厘卡多如牛毛,以至于制约了贸易的发展。其他税种的滥征很少超过厘金。

其他税种中,不具有地方差异的共通性主要税种有芦苇税、茶叶许可费、采矿使用费、注册费、典当和其他商业许可费。

中华帝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是一笔糊涂账。在征集、分配和审计的整套系统中,皇帝、户部和政府中的任何官员,似乎都不清楚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与流入政府的税额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税收不是交到国库,然后再从国库分配到各个政府机关。相反,通常是征税机构对政府机关进行分发。除了盐税、贡粮和关税以外,所有税收都是由知县征集,由他们将赢余上缴省级银库。在一般情况下,各年的财政收入相差不大,北京会知道可以任意支配的额度。在晚秋时节,下一年度的支出预算制订出来,往往是对省级政府、盐道和粮道发出指令,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拨给指定的政府机关作为某种用途的开销。资金根本就不通过银库,只是对指定的机关进行划拨。一些较穷的省份根本就不输出财政收入,还要从比较富裕的省份接受资助。资金的转移免不了费用:换算、折扣和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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