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能源金融与能源战略(23)

能源金融 作者:林伯强


2.从消极走向积极的欧共体能源政策(1960—1985年)

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初,欧洲的能源结构也从煤炭转向石油,由于欧共体国家石油资源普遍匮乏,主要依赖中东地区进口。1965年,随着《布鲁塞尔条约》的签订,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被合并为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最初有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6个成员国;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68年8月,欧共体理事会{欧共体下设以下机构:①理事会,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1993年11月8日起改为欧洲联盟理事会;②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政策的实施,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颁布了“关于原油及油品最低储备的指令”,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储备相当于上一年度90天消费量的石油产品,以便在石油进口出现中断或价格暴涨的情况下应急使用,这标志着欧共体开始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采取集体能源战略。1968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能源政策报告,确定了石油的地位,并提议在保证自由市场、促进供应稳定和开发选择性能源等方面进行合作,采取共同行动以保障能源安全。但是,由于荷兰及英国的反对,这一共同干预石油市场的政策没有得到欧共体理事会的接受。这一时期,欧共体在能源领域的合作进展不大,一直未能形成共同、一致、积极的能源政策。

第一次石油危机为欧共体共同能源政策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契机。在处理危机问题上,欧共体各国的立场和做法存在差异,法国和英国站在阿拉伯产油国一方,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来保证供应安全,而荷兰、丹麦及德国则要求建立共同体内部石油分配政策,通过完善市场化机制来保证供应安全。由于没有通过共同体渠道采取一致行动,导致了欧共体内部能源政策的分裂。1974年1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能源委员会负责制订共同的能源政策。而随着IEA的成立,欧共体各国逐渐开始形成统一对外能源政策立场的共识,而欧共体的能源战略从短期的应急机制开始转向长期的结构调整,即倾向于通过市场化机制提高能源产业竞争力、提高能效和发展替代能源来逐步摆脱对石油的过度依赖。1974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为期10年的能源计划,为共同能源政策奠定了初步基础。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应急机制,制订危机情况下的分配计划;对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进行补贴;对核电的建设和技术升级进行补贴;实施强制性节能等。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