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逐步成熟的欧盟共同能源政策(1986—2000年)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开始实行能源部门的私有化,在英国的影响下,其他欧共体成员国也开始倾向采取市场化机制提高能源部门的效率。这种趋势也与欧共体逐步形成内部统一市场的构想相吻合。1986年,欧共体各国在卢森堡签署了《单一欧洲法令》(SingleEuropeanAct),使得欧洲一体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法令提出在1992年年底前建成统一的内部大市场,增加了经济货币合作的内容,正式将政治一体化纳入共同体的目标范围,并且限定实行全体一致通过的决策方式,扩大了特定多数通过共同立场的范围。该文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一欧洲”的新目标,也为欧洲联盟的成立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而随着欧洲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欧共体也将建立内部统一的能源市场的设想,纳入其市场一体化中。1990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改善产业最终用户天然气和电力价格透明度的指令》(90/37/EC),拉开了欧洲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统一的序幕。1991年,欧共体成员国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共体开始向欧盟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4年,波兰、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10国加入欧盟;2007年,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加入东盟。欧盟东扩后,成员国达到27个,面积约40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5亿。}正式取代欧共体。
在市场化改革方面。欧盟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欧盟的法律体系包括有条约、协议和法令等,其中条约是基本法,相当于欧盟的宪法。欧盟颁布的法令是从属法,有4种形式:①法规(regulation),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成员国必须依法执行。②指令(directive),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③决定(decision),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④推荐和意见(recommendationandopinion),对某个问题理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就对成员国提出推荐或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另外,欧盟还发布“通讯”(communication),是欧盟委员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围绕能源市场一体化、能源外交、能源税收、能源环境等领域,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能源战略体系。1996年12月,欧盟委员会{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①欧洲理事会,即欧盟首脑会议,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②欧盟理事会,即欧盟各国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③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欧盟法规,实施欧盟条约、法规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④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⑤外交署,欧盟层面单一的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部门,负责协调欧盟各国外交政策。此外,外交署还有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署等机构。}颁布了《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指令》(96/92/EC),这是欧盟第一个关于电力市场的指令,对欧盟电力行业的组织、生产、输送、配送及市场信息透明化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9年2月必须开放电力市场,允许第三方进入和用户自由选择。1998年6月,欧盟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天然气市场改革的指令》(98/30/EC),为欧盟天然气行业的生产、输送、储存、分配和供应等环节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并要求各成员国在2000年8月以前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以实施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