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资法》在1990年和2001年进行修改,不再明确规定董事长必须由中方担任,而是强调对等: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但是董事会一致决策、强调人合的精神仍然保留。
江山“宪法”是根据《合资法》1979年①版本制订的,后期虽然多次修改但没有彻底进行调整,比如2001年江山“宪法”中还保留首任总经理的条款。
《公司法》和《合资法》是不一样的,《公司法》是以资合为主,强调是资本的话语权,修改公司章程只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即可,也就是说大股东控制一个公司67%以上的股权,那么就可以单方面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股东会来控制董事会,通过董事会来控制经理层。
《合资法》只有董事会,如果全部事项都一致同意不利于决策。江山“宪法”中的问题是历史延续造成的,最初的靖江糖厂股权比例为
①:江山制药第一份合同和章程时间为1990年3月26日,是参考1979年版本的《合资法》,因为
《合资法》是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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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合理的,董事会一致同意的规定也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随着后期大股东股权稀释、转让,股权相对分散,这导致公司发展缺少主导力量,各方股东都不愿意增资。
丰原作为控股股东进入江山,当然希望强化大股东的权力。
点评:丰原对江山“宪法”研究是比较深的,而事实上正是因为合资法强调资合和人合的一致性,才导致出现江山争夺战,如果是公司法,就没有这样的精彩故事了。
布局“修宪”
丰原收购江山对其他股东和管理层来说是好事,但是对华源来说是恶意收购,收购后双方肯定会发生冲突,为了扫除江山“宪法”的障碍,使丰原在今后的争夺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丰原提出修改江山“宪法”的要求,否则不愿意买。
中粮和海企感到很为难,修改“宪法”肯定要与华源开战的,但丰原是难得的好买家,毕竟找个好买家是不容易的。这时候罗氏已经收到欧盟否决收购的函,欧盟认为罗氏收购江山会进一步垄断维C市场,不予批准。
中粮和海企眼看与罗氏合作彻底无望,只好接受丰原的条件。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后,中粮和海企答应在收购前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提出丰原必须先签订协议,约定只要满足修改就必须收购,否则,万一自己修改完江山“宪法”,丰原又突然不买了怎么办?不是白白得罪华源吗?
7月16日,丰原、中粮和海企合作三方经过洽谈,签订协议:
一、丰原集团确认在符合下述第二条的条件后,通过其海外子公司或其授权的海外公司向中粮国际及钟山公司收购其各自的28.6%及23.78%在江山制药的权益。
二、中粮国际及钟山公司同意促使江山制药董事会,签订决议:
(一)修改江山制药合同及章程的有关条款;(二)其他事项。
(一)章程修改条文:
1.第二十条
原: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二名,丁方委派二名……
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戊方委派一名……
2.第二十一条
原: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二名,丙、丁二方各委派一名。
改为: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第三十条
改为:对以下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增加一条: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通过:
(1)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中层以上机构设置及人员总编制;
(2)合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4.第三十二条
原: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通过。
改为: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董事通过。
5.第三十三条
原: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甲方推荐……
改为: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
(二)其他事项:
各股东同意在向第三方以不低于江山制药净资产的价格出售其在江山制药的权益时放弃有关的优先购买权。
……
五、中粮国际及钟山公司尽快与江苏医保及新兰公司磋商并促成其转让在江山制药的股权给丰原集团,并确保丰原集团收购江山制药58%的股权。中粮国际及钟山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促成有关方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点评:丰原提出的“修宪”是为以后赶跑华源做准备的,而中粮和海企能答应修改,就是因为感觉丰原出的价格不错,毕竟找个好买家不容易,只好硬下心来,布局欺负一下华源。
往日丑闻
修改江山“宪法”是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的,这样大规模地修改是明显不利于华源的,华源肯定是不会同意,那么中粮和海企为什么敢签订这样的协议呢?
原来他们手中有一个武器,那就是华源制药非法合并江山制药的财务报表。
华源制药从日化产业向医药产业转移,江山制药是其医药产业的核心资产。2001年华源制药年报显示:合并报表总资产120889万元,销售收入61378万元;同期江山制药的报表总资产56864 万元,销售收入35151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并江山制药,华源制药的报表会比较难看,而且也看不出是主营医药的上市公司。合不合并报表,主要影响总资产和销售收入,对净利润没有影响,但是对利润的构成有影响:能合并报表,江山的利润就是主营业务利润;不能合并报表,江山的利润就是投资收益。
华源制药把江苏华源装进上市公司,目的就是要把江山制药装进去,但是要想合并江山制药的财务报表,缺少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江苏华源只有42.05%的股权,不足半数以上,江山制药8名董事中只有3名董事是江苏华源委派的,而要直接合并江山财务报表,是不符合并表规定。因此,负责审计华源制药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东华所),要求江苏华源提供合并江山财务报表的法律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江苏华源多次请求其他股东配合一下,签订一个同意并表的协议,帮一下华源制药的忙。华源制药合并江山财务报表,对其他股东来说并不损害什么切身利益,这只是一个形式,如果大家合作关系好,签个字就完了。可由于当时出现了股东内战,江苏华源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非常差,其他股东拒绝帮这个忙。
随着2001年中报时间的到来,华源制药铤而走险,单方面伪造了一份江山制药董事会同意并表的决议,这份决议当然缺少了其他董事的签字,于是又私刻了一枚江山制药董事会公章,以加盖江山制药董事会公章的方式,伪造了一份正式的并表协议,交给东华所,于是东华所就认可了华源制药的并表行为。
2001年华源制药中报披露并表理由:
江山制药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源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源拥有其股份的42.05%,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他四位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别为28.60%、23.78%、3.57%、2%。根据该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近期有关决议,由江苏华源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因此江苏华源取得了对江山制药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江山制药200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纳入合并范围,并将该公司2001年1~6月份的利润表也纳入合并范围,并对期初余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华源伪造江山董事会决议一事,中粮和海企一开始是不知道的,只知道华源一开始请求大家帮忙搞个协议,后来大家没有帮忙,他们居然也合并了,因此判断有非法合并的问题。
不过华源合并江山报表并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也只是赌气才不同意华源合并的,知道并了也懒得追究责任。这次丰原提出“修宪”,正好是导火线,本来心中有气,现在发现非法并表可以用上排场了。
中粮和海企开始摩拳擦掌,准备发动修改江山“宪法”的行动。
点评:华源强行合并报表,本身是有问题的,但性质不算严重。问题的关键是他们伪造了一份董事会决议,这是赤裸裸的造假。这个把柄曾多次被对手使用,最后被公布于众。密谋收购达成约定,然而好事难磨,因为“宪法”隐患被迫协商,可如此布局“修宪”,华源能同意吗?
下一章《江山易主》:四方股东逼迫华源落入布局,丰原闪电完成海外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