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江山易主
明修栈道 暗度陈仓
签订完布局协议后,中粮、海企和江苏医保开始交底,孔智也给新兰公司的核心股东通气,大家一致认为丰原很豪爽,转让价格不错,决定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丰原。为了满足丰原的“修宪”要求,其他股东决定联合向江苏华源发起进攻。
2002年8月20日,江山制药三届九次董事会在成都召开,8名董事全体出席会议:江苏华源委派的董事赵光明、孔智、季伟雯,EA公司委派的董事马立山、孙成松,RT公司委派的董事奚德仁、季南平,江苏医保委派的董事陈浩然(化名)。
会议一开始,EA公司和RT公司就提出根据当前的《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山“宪法”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要求修改江山“宪法”,保护小股东合法的权益。
会议争论得很激烈,赵光明强烈反对修改江山“宪法”,但是不仅其他股东5名董事坚持认为需要修改,就连江苏华源委派的2名董事孔智和季伟雯也临阵倒戈,原因很简单,孔智和季伟雯既是管理层,也是新兰公司的股东,出于新兰公司和江山制药发展利益考虑,也同意修改。
这样在董事会上,形成7∶1的格局,赵光明独木难支,伤心地流下眼泪,特别气孔智:你本身还是华源制药、江苏华源的董事,你怎么也背叛华源呢?
为了达到修改江山“宪法”的目的,中粮和海企不仅历数华源多次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涉嫌非法并表,提出如果不“修宪”,将采取法律措施,举报华源制药非法并表。
赵光明有点害怕,毕竟华源是造假在先,有把柄在别人手上,而且现在是众怒难犯,还是先忍为上策。赵光明判断对方这样的举动肯定是为了把股权转让给罗氏,反正罗氏进来还有一段时间,我先作出让步,把非法并表的漏洞给堵上,到正式转让时再对付你们。
赵光明于是表示同意修改江山“宪法”,但是提出你们要同意江苏华源合并江山制药的财务报表,最后五方股东达成一项交易:江苏华源同意修改江山“宪法”,董事会一致同意江苏华源并表,但是如果以后股权变更,则由第一大股东行使并表权力。
会议形成形成了5个文件:
一、《关于同意修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决议》:
江山制药三届董事会第九次决议于2008年8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会议就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事宜进行了研究和磋商,形成决议如下:
江山制药董事会一致同意按照《合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作出修改,并提出如下修改方案:(1)江山制药合同修改方案;(2)江山制药章程修改方案。
对上述修改方案,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关于江山制药合同修改方案》
原第十三条 甲、乙、丙、丁、戊任何一方要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四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四方有优先购买权。
修改为:甲、乙、丙、丁、戊任何一方向股东以外的其他方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须经另四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丁、戊各方股东之间以不低于合营公司净资产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各股东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完成有关转让手续。
原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二名,丁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二名,由其他较大的两方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二名,丁方委派二名,戊方委派一名。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委派。副董事长二名,由其他较大的两方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原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主要如下: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或投资额)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中层以上机构设置及人员总编制;
6.合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采取各方委派董事出席并经三分之二通过决定。
修改为: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以下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或投资额)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以下事宜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公司的经营计划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