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公企业的尴尬
民营企业“原罪说”引发争议
“原罪”(英文Original Sin)一词来自基督教,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然而“民企原罪”究竟是指什么?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其含义并不清晰,甚至有些混乱。
其一是从财富攫取的“原始方式”对“原罪”予以解释:一是“腐败型原罪”,即指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从中牟取暴利而聚敛财富;二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社会财富。显然,这两种敛财方式具有明显的违法特征,称其“原罪”并不为过。
其二是从公司行为的“法律约束”方面对“原罪”予以解释:一是可被接受的,如因资金周转原因,而未能及时发放工资以及因经营困难而未能准时纳税等;二是不可接受的,如污染环境、虐待员工、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等。
其三是从民企发展的“制度环境”方面对“原罪”予以解释:一是制度本身的落后,即民企最初所冒犯的制度后来已证明是“落后的制度”,今已被历史所抛弃。比如曾经被称为“投机倒把”的长途贩运等;另一是制度本身的缺失,如工人权益的维护、商业行贿受贿的界定等。
总之,无论何种类型的民企“原罪”,其最终表现还是人的“原罪”。概括“原罪”现象,大体多有民企借助或利用与“特权”联姻,达到并实现“寻租”的目的,从而获取发展的“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再加善于捕捉商机而快速积累财富。当然,是否存在“原罪”至今仍有争论,但从近年民营企业家纷纷“落马”现象看,追踪其资本的原始积累,以及财富攫取的方式似乎总能找到“原罪难赦”的依据和理由。
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在北京揭晓。仅仅数天之后,以180.9亿元荣登首富的黄光裕遭受“创业第一桶金”问题的困扰;而以15.25亿元名列第183位的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则正式辞职,“以个人身份”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2006胡润百富榜”发布之时,周伟彬以8亿元的身家名列第438位。有人向佛山市国税部门写出举报信,信中称“周伟彬为何有钱不缴纳欠税”、“为何欠工资不发放”?据报道,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10月31日证实:周伟彬日前因涉嫌巨额偷税被刑事拘留,其涉嫌偷税金额为1500万元,加上滞纳金,应缴金额共计3000万元。
2006年11月,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在海南省为“中国最出名的七十几个大老板”讲课,主题是“收购兼并和中国民营企业的机会”。李肃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因为我研究收购兼并已经20年了,讲的是相当好啊,从来都是全场轰动。没想到这次讲完之后竟然没人有反应。”现场和企业家们交流后,李肃得知,许多人都认为现在不是扩张期,而是“抓原罪期”,“所有人都认为该收敛了,该回家好好待着反省去。”《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称,据李肃介绍,与会企业家认为,目前部分人对和谐社会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以为和谐社会就是简单地主张公平,反对改革前期所产生的“不公平”,反对“巧取豪夺”;在此种误解和仇富心态上升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不像上世纪90年代那样,对民营企业采取保护政策,而是“出现了揭发潮”;“再加上一些知名企业家的‘落马’,他们很明显感受到了压力,对中国业已进入超日赶美的经济形势普遍缺少激情,对企业面临的很好的扩张机遇有明显的退缩心态。”
中央关注“民企原罪”的争议
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国大多数民企都存在“灰色”地利用国家资源快速积累财富的问题,但这究竟是体制的“原罪”,还是民企的“原罪”,学界争论不一。有学者认为,在特定的环境下,一些民企为了完成原始积累而做出的一些不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根本谈不上是“原罪”。而一些富豪的不断“落马”,更不是国家对所谓“原罪”问题的“秋后算账”,而是对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所犯罪行的依法惩处。对民营企业的这些行为要有区分,不能让所有的民企都背上“原罪”的包袱。2006年12月,在征集了部分一线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后,李肃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建议区分“民企原罪”。
2006年11月,《南方周末》刊出《胡德平: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一文。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胡德平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我们还要反躬自问的是,就像孩子一样,我们给予民营企业早期的奶水够不够?很多企业确实是在艰苦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在它幼年时候,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学前教育,应该像对待祖国的孩子那样对待他们。”胡德平认为,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1988年才确立,“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