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开始,中国共产党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中,总书记胡锦涛对什么是“和谐社会”作了详尽的解释,将其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特征,并以此成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对和谐社会,胡锦涛当时作了如下全面阐述:“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胡锦涛说:“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十六大已经提出全面小康的目标,中央再提“和谐社会”,旨在为陷入迷茫的改革方向指出为各界接受的利益共同点,解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相对落后的矛盾。在改革开放之初,根据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针制定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初次分配原则。然而,在取得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成就的同时,这一分配原则实施的结果是产生了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以至发展到阻碍改革深入的地步。
事实上,“和谐社会”是对“小康社会”更全面和深刻的概括,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偏重经济上的发展和要求,而和谐社会却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全面发展、协调共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谐社会”对当前中国社会的新问题、新矛盾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热点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比较敏感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等都是“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具体内容。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
《决定》指出,中国现阶段的机遇和挑战都是空前的。《决定》认为社会和谐是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目前中国人民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所以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同时也承认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社会问题和不和谐,并认为这些不和谐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内解决的。和谐社会实质上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新兴资产阶级的吸收和妥协,并逐步进行主动的融合和渗透,最终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共存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