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3)

经济法(第2版) 作者:向征


(五)总公司及分公司

根据公司之间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成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之后,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可以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字样;二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六)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

根据公司国籍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目前世界各国判定公司国际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二是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三是以公司住所地所在国来确定国籍。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确定公司国籍。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的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

公司法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司法是组织法

公司法是全面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其内容涉及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组织机构的组建及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各个方面。

(二)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行为法

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则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公司的活动内容广泛,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公司组织特点有关的活动,如股票的发行、股权的转让等;另一类是与公司组织特点无关的活动,如商品买卖、借贷关系等。前者由公司法调整,后者由其他法调整。

(三)公司法有较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公司的设立及其活动直接影响社会的利益,为保证交易安全,防止公司负责人侵犯公司财产,监督公司依法经营,各国对公司都加强了政府的干预,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表现在公司法上就是有较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强制性还体现在违反公司法时的严格法律责任上。公司法规定的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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