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5)

经济法(第2版) 作者:向征


3.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具有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其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理

公司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是:(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或者监事

1.监事会或监事的性质及设置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公司的决策和领导公司,但同时也授权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系统实施监督,以充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因此,监事会并不隶属董事会,而是独立于董事会并对股东会负责的机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u21015 羬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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