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节 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1)

经济法(第2版) 作者:向征


一、公司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公司的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的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金额单位。公司的股份由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表现的价值相同,所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相同,公司股东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公司中行使有差别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利益。股东转让其投资的方式是将股份的价值符号———股票转让出去即可。同样,想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只要购入股票,就是持有了公司的股份,据此成为股东。公司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构成公司的资本总额。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具有平等性。其平等性一是体现在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体现在每一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利义务的平等性。(2)股份具有不可分性。

其作为均分公司资本并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计算单位,不能再行分割,否则就失去其作为基本计算单位的意义。(3)股份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更无须股东大会作出决议。(4)股份具有有价证券性。股份的书面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分类

1.根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的不设定特别权利的股份,权利一律平等,一股一权,其为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部分。普通股的特征有两方面:第一,普通股的股东权是全面的,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全部内容,如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举公司管理机构及对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参与公司的管理;第二,普通股是风险性股份,普通股的股利分配是在优先股之后,但分配数额事先不作确定,由公司盈利状况决定。

优先股是指由公司个别股东持有的,在财产分配权利上比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财产分配权利既是指股息红利的分配,也包括公司清盘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股的股利一般是固定的,且不参加对公司事务的表决和管理。

2.根据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份。此种股份的权利只能由记名股东享有,他人持有记名股东的股票除非有记名股东的授权,否则不得行使权利。通常公司法要求的在公司住所须置备股东名册,即是指记名股。记名股份转让时,须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并由股东采取背书的方式确认受让股东。无记名股是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份。无记名股份的转让只需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如证券交易场所)由原股东将股票转让给受让人即可。

3.根据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有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份。公司发行有面额股,每股面额的值应是一致的,这便于公司资本的计算和股份的统计。其面额具有稳定资本、使股东有信任感的作用。

无面额股创始于德国,广泛流行于美国,它不会记载每股面值,但会记载每股所占公司总资本的比例。由于无面额股份会给公司资本的评价带来困难,也不利于股票流通和政府的监管,我国禁止公司发行此类股票。

(三)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股票的特征在于:(1)股票是股东对股份公司投资的权利凭证。(2)股票是股东据以行使股东权的证书。(3)股票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依赖于股份,股份如果丧失,股票也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是实质,股票只是反映和表现股份的证券形式。第四,股票是一种要式权利凭证,其设计、印制和发行均须遵守严格的法律制度,并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其流通应在特定的证券场所进行。

(四)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本或者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股本,而依法向社会公众出售以及向发起人或原股东分配股份的行为。由于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股票,发行股份也就是发行股票。

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公平,是指社会公众在认购股份中应享有同等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公正,是指股份发行活动中一切问题的处理都应依法公正进行,保证其公正性。(2)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份发行的种类和条件

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若干种不同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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