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予担保的效力,因此,法律对其具体数量、出资方式未予规定。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应有比较固定的经营地点。法律作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使它与行商游贩相互区别。
5.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企业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企业依法招用的职工。对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未作限定。只有投资人一人从事业务活动的,也属于符合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设立申请书作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设立人的基本情况和真实意愿。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其中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地方,即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资人的居所,是一个与住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长久居住的场所,每个公民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一般根据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监护人的住所等情况确定。而投资人的居所可能是其住所也可能不是,而且还可能不止一个。投资人在登记时应根据自己开展企业活动的方便和实际要求如实填写。
登记机关在收到投资人的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仅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该变更发生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3)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4)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各项事务。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时,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应依法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人对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监督权,在其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可解除其职务,停止聘用。其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收益归企业投资人,如造成损失也由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