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投资人个人可以自己决定解散企业,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人的意见。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投资人死亡是指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从而发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投资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投资人已不可能生存;二是要由投资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主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因此,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为使企业债权人能够知悉企业解散的情况,并及时申报其债权,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无论清算人是投资人还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在进行清算时都应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