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与养老紧密相关,退休的父母希望购买新房以求更好地度过晚年,在资金不足使用时,联合子女合资购房来实现这一夙愿,就是个较好选择。其间体现了经济与社会的诸多联系,反映出一定的问题。
(一)父母联合儿女购房的起因
老年人在临近退休,开始考虑养老问题时,为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个较满意的结局,往往会考虑在何处养老及如何养老的大问题。许多老人会选择环境优越、适合养老之地段,购买舒心适意的新房来度过晚年生活。事实上,众多的老年人很希望能在一套面积大、功能齐备的新房里度过幸福晚年的,期望能居住到舒心适意、适于养老的环境,但却并不完全具备购买新房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满足这一期盼。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时,按照目前的房贷政策又不具备申贷资格,这一融资购房需求即难以实现。即使银行同意给老人贷款买新房,日后每一时期的还款也是个极大负担,并非全是好事。老人每月有限的收入除供给日用生活开销外,不可能有更多的现金用于归还房贷。
再说,老人退休时会拥有一笔现金,对养老而言既不为多,也不算过少。但要度过长期的养老生活,尤其是预备晚年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某些生病、残疾等意外变故,手头需要有一笔额外钱财做准备,现将积蓄全部用于购房,并为此而负债多多,显然有欠思虑。按照一般常规,养老期间应是“轻装上阵”,现为买房背负如此大笔债务,显得很不明智。在此状况下,购买新房的愿望又将如何实现呢?
另外,老人余存寿命有限,即使是购买一套使用日久的二手房,也足以使用相当长时间,至少是远远超出老人自身的寿命。显而易见的是,人死亡后即不会发生任何耗费,住房的“死亡”如报废拆除、重新建造之后,仍有较高的地价尚待利用。老人身故后遗留房产尚具有的相当价值,就成为一大浪费,只能由儿女继承或无偿交付与社会。
面对如上谈到的种种事项,可考虑采用一种较特殊的购房方式,即需要购买养老房的父母,联合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父母用这笔钱财同儿女,或者是有意于此的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员合资购买住房,同时签订合约注明相关条款。合资买到的住房也由父母先住,一直住到寿终正寝后,再将该住宅的产权和使用权完全交付与儿女所有。这可称为“父子合资购房,顺序居住支配”。双方各自出资的比例,则由大家仔细协商一致,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最好再由公证处给予公证服务。
(二)父母联合儿女购房的优越性
中年子女和老年父母间的“父子合资购房、顺序居住支配”是可行的,也具有现实意义。它比较老人与银行联合购买住房,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好处是:
1.老人这时已到退休年龄,来日并不为太多,应当尽情享受新生活。居住新房又不需要承担太多成本,使得储蓄款项不足时也能提前享受,财政应对老人买房给予相当优惠。
2.合资购房是儿女向父母献爱心的一种手段,同时又可借此购得第二套住房作为投房获利养老的工具。新房买到后,父母保持对房产的终生权利,父母身故后子女继承父母的这份产权,并藉上代的余荫,为自己日后房产养老打下良好的基础。
3.今日的储蓄存款中,有多达30%的款项为老年人所有,给予老人一定税费优惠减免政策,激发老人购买新房的积极性是可行的,有利于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激活房地产交易市场。
4.增加一种新的代际财富转移的方式或说金融产品,社会资源配置会更加合理。
5.老人购买新房,对地段、环境资源等会有特殊要求,大多会选择城市郊区,可减弱市区的居住压力。
6.父母与子女合资购房后,与子女共享房屋产权,双方在订立房契适应将此事项详细说明,或仅仅签订意向书也可以,程序较为简单。
(三)合资购房的相关事项
合资购房,可以是同儿女们联合购房,也可以是伙同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联合购房,其间有着许多颇有趣味的内容以资对比。
老人同金融保险部门联合购房,日后该房屋是要交付于金融保险部门的,这就有众多的细节内容需要精心设置与规定,有众多运营风险要事先防范,其间会发生众多的交易费用即制度成本要优先考虑,有许多心理的微妙变化引人深思。有关制度规定是刚性、强制性的,既然订立就必须给予执行,否则就是违约要给予相应惩处。老人对住房的使用维护等,可能会出现某些非常规行为,如施展某些破坏性的装修,如对房屋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损毁可能是置之不理,修理维护时必然会发生种种费用,应当由谁来买单,都可能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