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梁启超是立宪派的一面旗帜,那么杨度的地位之重要也不容忽视。在对立宪运动的实际操作层面,他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低于梁启超,他精通宪政原理,在体制内外都得到信任,清末他给慈禧太后开讲宪政,民初袁世凯和孙中山都极力拉拢他。他的地位令另两位立宪派领袖人物梁启超与张謇都不具备。在1906年的考察政治大臣尚在行程中,杨度就为端方等译述各国宪法,这就要求他对宪政原理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宪政修养也必然得到提高。他协助起草报告,得到朝廷重臣袁世凯、张之洞等官僚立宪派的特别器重,并在内廷为慈禧太后讲解宪政知识。仿行立宪的诏书颁布之后,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这个时候的杨度以宪编查馆提调身份参与当时《大清新刑律》的最后核定,并出席资政院议场,向议员阐述讲解新刑律的内涵。
杨度对《新刑律》的理解反映出他的宪政思想的深刻性——
“立宪的原则,立法司法是分离独立的”、司法、立法不分开、不独立,“与宪政原则最相违反”;
“现在我国宪政日日进行,立宪国体既许人民之自由,即不可不有一种正当的法律以防范之。其所以防范者,使其自由于法律之中,不得自由于法律之外”;
“旧律既不适用,不能不改用新刑律”,使“一切法律都与宪政相符合”。“……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典,都有法学共同的原理原则,无论何国的法律都不能出乎此原则之外。”
“原则原理相同的国家,司法上彼此尊重国家主权。中国旧律由于不合各国的法律原理原则,所以司法上产生两个恶果:领事裁判权的确认;教案。”
他还认为要以个人本位的国家主义代替传统的家族主义。新刑律与旧刑律的根本不同就是“精神上主义上之分别”:旧律依据家族主义,新律依据国家主义。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经历家族主义阶段。“如无家族制度,社会不能维持,即国家亦不能维持”,进入国家主义阶段,法律亦以国家主义原则而制。”
杨度是制度决定论的力倡者,主张制定限制君权之宪法,建立责任政府,以及成立赋予人民以参政权的国会。他认为开国会问题最重要,评价宪政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是国会。在这种意义上看待当时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国家,英国宪法是最高的,德国次之,日本宪法的则再次之。“既有国会,斯不患无宪法;且必有国会,而后有程度较高之宪法。何以故?必有国会而后国民有提议宪法、承认宪法之机关,始可以国民之意识加入于宪法范围之内,乃可望宪法之程度高也。”杨度对开设国会的倡导是身体力行的,他的主要方式是上书政府和民间演讲,并期望政府在一二年内就能够开设民选国会。在此后的1907年9月他发起了宪政研究会,并引领湖南人民向当局发起大规模的请愿运动。在宪政编查馆,他时刻以倡导开国会为己任。
在民间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后,当局不得不考虑确定召开国会期限问题。杨度曾对袁世凯、张之洞说:“公等以开国会相召,仆以开国会应召而来,此次能否留京,以开国会与否为断。若仍枝枝节节办起,公等幕下人才济济,似无须用仆参与其间”。“此次晋京,专为国会而来,入政府不早颁布开设国会年限,仍当出京联合各省要求国会。在朝既不能为富贵所淫,在野更不能为威武所屈,宗旨已定,生死祸福皆所不计,即以此拿交法部,仍当主张到底。”
杨度力倡开国会,其意图之一是与革命党展开政治竞争。杨度曾经致函梁启超说:“所以必以国会号召而不可以他者,因社会上明白人甚少,……必其操术简单,而后人人能喻,此‘革命派满’所以应用于社会程度,而几成为无理由之宗教也。……以此为宗教,与敌党竞争势力,彼虽欲攻我,亦但能曰办不到,而不能曰不应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