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3)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作者:凌辉贤


贷:累计摊销——专利权 5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2009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500000×10%= 1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2500

贷:累计摊销——专利权 5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500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旧法规定

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件规定,受赠方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国税发[2004]第82号文件规定,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案例9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接受乙公司捐赠设备一台。乙公司开具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甲公司无其他费用发生,预计使用10年,所得税税率为25%。

(1)甲公司接受捐赠并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 450000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旧法规定

(1)包装物押金收入。

①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入。国税发[1998]第228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反映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期限的确定: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也有例外情况: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②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第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既征消费税,也征增值税。

(2)烟草公司罚没收入。

国税函[2000]第238号文的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3)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字[1994]第7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项用途的,都应并入纳税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①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对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项用途的除外,如国税函发[1997]第02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财税字[2000]第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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