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地评估这些企业的财务表现,形成重大的投资风险。
中国宜逐步使国内的会计标准与国际惯例(如ISA)一致,在中国建立一套健全的“审计文化”:
(1)允许主要的外资审计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无须先与中国伙伴组成合资公司。
(2)在证监会或财政部属下设立一个类似美国FASB的机构,负责提出及对外沟通新的会计条例建议。此机构应由熟谙国际会计标准的专业人士主理。
(3)鼓励大学培养更多熟练的注册会计师。
(4)积极参与有关会计标准的国际讨论,更积极主动地执行国际会计标准。
(5)制定更严谨的披露要求,促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汇报尽快过渡为季度制。
(6)参考所有其他主要市场,包括欧美和中国香港,引入一套新的证券发行程序。由投资银行来协助准备文件呈交证监会,代表企业进行上市申请。若符合上市披露及透明度的要求,则上市应获得自动批准。
(7)发行人需履行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持续汇报和披露义务。
11.法律和监管框架上文已就建立强大、高效中国资本市场所需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作了讨论。一言以蔽之,中国必须制定一个稳健、清晰的证券和资本市场法律监管框架。此框架应建基于1999年开始推行的《证券法》。此外,应进一步加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巩固其独立及权威的地位,令其有足够资源及专业人才监督及执行法规。
必要的改革措施应包括:
(1)确保适用于证券、抵押权益和对资本市场运作成功非常关键的配套产品(包括衍生和外汇产品)的拥有权及其转让的高度清晰的,具强制性的机制(包括国际司法/仲裁裁决之强制执行)。
(2)建立人才充裕及有权威的破产法庭,执行清盘及破产制度。
(3)制定与其他主要资本市场一致的国际披露和汇报标准。
(4)利用适当的规定避免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操控或滥用市场。
(5)提高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财务资源和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以加强这些中介机构对破产和内部风险的防范。
(6)为因另一方违反披露和汇报准则而受害并追讨赔偿的投资者提供充足的补偿。
海外机构应获准成立全资拥有或控股的证券公司,承办中国企业发行的国内和国际证券。增加外资机构的参与可加速国内市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的进程。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也可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信誉和地位。
对跨境投资的限制也需进行改革。初步可制定一个针对海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计划,视投资者的规模或参考海外的监管规例而制定最低的资格标准。其后可逐步放宽这些标准,扩大参与的投资者层面,扩大境外流入国内市场的资金规模。
证券市场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配合证券权益及清盘和破产法的执行,特别是关系到有抵押和无抵押债权人的权益以及(以可核实的形式)产生及行使抵押权益的法例。这可促进债券资本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和其他抵押市场的发展。
虽然近年已逐步引入涵盖这些领域的法例,但在许多例子中,这些法例并未在法庭上全面应用和验证,主要原因包括缺乏足够的专业司法人员(法官和律师)、法律程序冗长以及不愿意让业绩表现欠佳的企业宣布破产的普遍意识。要建立有效的证券和清盘、破产、抵押的法律制度有赖法律界人士组成的专业团体的支持以及法官执行这些法例和监管条例的决心。
重要的是,投资者能够相信上述的法律和条例必定会以自由、公正的形式执行,而且相信若投资者由于合作另一方违反有关法律和监管条例,或者违反有关合约而蒙受损失,会得到适当的、具约束力的补偿。
结论中国需要加快股票资本市场的发展,以通过允许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国内股票交易所上市而引入更多高质量的发行。增加高质量发行人证券的供应可大大降低市场紊乱与信心危机。
中国应该同时加快国内债券市场的平行发展,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