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前制度设置的主体部分,是在罗斯福改革时期特别是在不迟于1936年完成的“第二次新政”期间生效的。这种制度是对1933年为了实现短期内复苏而进行紧急立法导致失败的一种应对,也是对最高法院作出使颁布于1933年内100天时间里众多第一次新政内容失效的大量裁决的应对。但当我们的制度设置在罗斯福政府的大部分时间里还能沉着应对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以及他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们对经济运行的理解。
凯恩斯主义有众多流派——保守派、自由派和激进派。有些人认为凯恩斯是完全错误的,有些人认为他仅仅发展了现存的经济理论,还有些人认为他的理论完全与之前的经济理论决裂。不管我们如何看待凯恩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在1936年前建立的主要制度安排,也就是我们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没有受到来自经济分析领域的凯恩斯革命的启发。所有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法定的经济结构下进行凯恩斯主义式的操作,这种法定的经济结构反映了前凯恩斯主义对经济的理解。
尽管并不是凯恩斯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观点都被吸收到主流经济理论和政策分析当中,但经济命运可控这一观念,已经成功地把对经济进行人为管理作为战后时期政府公开宣称的目标。1946年的《就业法案》成立了经济顾问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联席会议,并建立起一项持续努力进行这类管理的责任。
一旦我们接受了经济政策能够影响经济进程的主张,那么首当其冲就要回答政策执行中“谁将受益”和“形成什么样的生产过程”。不仅如此,如果我们承认制度是人为设置的,而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意识决策的产物,我们也就必须面对制度安排对社会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如同什么是“为了谁”和“什么类别”的决定因素,现实并不允许我们求助于一种抽象的市场机制。现有的是一种明确的、现实的市场机制。[ 在同时代的经济学中存在一个“无效性定理”。(参见Thomas ,“Rational Expectations and the Theory of Economic Policy”,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76,。)这个定理仅在制度结构被忽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经济政策必须反映一种意识形态,它必须反映建设美好社会的理想。很明显,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失败的景象,经济政策为之奋斗的目标和任务是“危机”。在1926年,凯恩斯对政治问题进行了详细界定:
需要把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和个人自由三者结合起来。第一个需要批判、预警和技术知识;第二个需要有关爱他人的无私和热心;第三个需要对各种优点和独立性的容忍、宽容和欣赏。在所有这些方面,最重要的是赋予那些杰出的和志向远大的群体无任何障碍的平等机遇。[ John Maynaid Keynes,“Essays in Persuasion”The Collected Writings,,(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72),。文章的题目是“Liberals and Labor”。]
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旨在鼓励实现现代效率、公平和自由三位一体目标的制度。
由于在过去50年中生产能力迅速提高,我们可以说已经实现了经济效率的目标。我们是富有的,至少在美国是这样。我们可以忍受放弃一些产出而去获得社会公平和个人自由。一种存在干预措施的经济制度可以很好地服务于这个目标,这种干预能影响分散的市场进程所产生的结果。由于私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巨大的财富差异损害了效率、公平和自由三个目标,极其需要一种愿意放弃巨型公司和庞大金融组织的潜在利益(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政策。根据最近的经验,当巨型公司和金融机构遇到的困难集中在使经济备受折磨的不稳定性上时,为了维持效率和稳定性,应该把高度集中的私人权利削弱到可以控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