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价值观

达尔文是对的 作者:邓海桐


只见他挥舞着手里的砍刀,护着那棵荔枝树,谁靠近,砍谁。生产队队长说话了:“这树是生产队的树,林牛,你想干什么?”林牛说:“解放前它是我家的树,你怎么知道以后它不会归还我家呢?反正我不让砍。”

在高级法院工作,不可能不考虑价值观的问题;在参与处理案件的时候,不可能不思考一些深层的哲学问题,不可能不思考一些根本的“法的精神”。如果都凭红头文件判案,还要法官干什么?如果不按红头文件判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绳又是什么?

财产私有、公民意识、社会契约这些价值观能否为我们这个社会所接受?

在知道约翰·洛克的财产私有理论以前,有一件事使我大惑不解。那是“文革”末年,发生在我当民工的生产队里。生产队正在大干社会主义,大批资本主义,割资本主义尾巴。自留地连农副作物都不能种,只能种自己吃的菜。养一头猪要60%交给国家,自己只能留40%,政策上叫“调六留四”。连鸡都不能养,因为养猪、养鸡,种农副作物是搞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尾巴,要坚决消灭。搞的人是要坐牢的!就在这样的一种形势下,有一天,我们出工去修整生产队的荔枝树。其中有一棵荔枝树的一根树杈,看上去已经枯死了。大伙一致认为要把那一根树杈砍掉。正要动手,有人大喊大叫地冲了出来,说“不能动我家的荔枝树”。这人名叫林牛。只见他挥舞着手里的砍刀,护着那棵荔枝树,谁靠近,砍谁。生产队队长说话了:“这树是生产队的树,林牛,你想干什么?”林牛说:“以前它是我家的树,你怎么知道以后它不会归还我家呢?反正我不让砍。”大家马上议论纷纷,有的说:“你家1958年入人民公社的时候,不是已经把树带入了生产队了吗?”也有人说:“搞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搞了二十多年了,树怎么还会作为私有财产还给你家呢?”无论怎么劝,他就是不让砍。念在他独自一人养活着家里的老母亲的份上,大伙就让了他,没有跟他上纲上线,那棵树也没有整枝。那时候,我还是一个小孩,在旁看着,没搞懂,这都哪年哪月了,不是正在搞运动,“割资本主义尾巴”吗?怎么还有人大喊大叫说生产队的树以前是他家的呢?

可是啊,你说他精神病也好,不开窍也好,到了20世纪80年代,那棵树真的又分还给他家了,生产队撤销了,人民公社解散了,农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都私有了。

因此,人们对财产私有的自然本性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的。约翰·洛克认为,财产、私有财产和个人劳动是分不开的。个人劳动创造了财富,个人劳动积累了财富。由个人劳动积累下来的财产,应该为个人所有,应该得到认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正是对私有财产的认可和保护,才激励了个人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使人们的劳动有了价值。这也是今天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的理论根源。如果一个人的发明创造得不到认可和保护,没有价值,不能归其所有,你想还会有人搞发明创造吗?如果一个人的劳动,没有价值,不能投放市场,换取生活资料,养家糊口,你想还会有人去工作吗?

作为向财产私有过渡,我国在1985年颁布了《民法通则》,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和与世界接轨,2005年又颁布了《物权法》。

“文化大革命”最常用的词之一,叫一小撮“阶级敌人”。一旦把你说是一小撮“阶级敌人”,比如“地富反坏右”,你就成了专政对象,就被剥夺了公民权利。上大学的时候,历史系请来了美国教授,教《西方政治思想史》。他说到了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的公民制度,说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共和国公民理论之一,就是“少数人不能压迫大多数人,大多数人也不能压迫少数人”。由此知道,对一小撮“地富反坏右等阶级敌人”的“群众专政”是与共和国公民意识相对立的。

在接待欧洲共同体法院院长麦肯齐·斯图亚特的时候,斯图亚特院长送给省法院一套有关欧洲共同体法律的书,其中包括一些案例。我把那套书看了一遍。令我感慨的是,整个欧洲共同体法律的中心思想是保护共同体每个公民的权益,免受各成员国法律的侵害,从而保证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人员(主要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商品自由流通(免关税)、资金自由流通、货币逐渐统一。其中一个案例使我至今难忘:有一个法国妇女在英国找到了一份工作,应聘到英国一个爱尔兰共和军的外围组织当秘书。那年月正是爱尔兰共和军在英国大搞恐怖袭击,大开杀戒的时候。英国政府正全力封杀一切与爱尔兰共和军有联系的组织和个人。因此,英国拒绝给那位法国妇女发工作签证(1994年欧盟成立后,全部免签)。那位法国妇女到法国法院,要告英国政府。法国法院说这事不归它管,法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受理一个普通公民告外国政府的案件,大不了通过法国外交部写一个外交照会。那位法国妇女一气之下,直接告到了欧洲共同体法院。欧洲共同体法院立案审理,案例就叫做《某某法国公民告联合王国》。欧洲共同体法院判决英国败诉,说英国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关于成员国之间的人员(主要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条款。英国政府赔偿了那位法国妇女因拿不到签证而不能到英国上班的工资,同时英国也给她补发了工作签证。那套法律书里面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

这个案例令我感慨的是:第一,作为欧洲共同体的一个普通公民那种至高无上、与生俱来的工作权利等基本权利,甚至是不可以被一个国家或政府剥夺的。第二,欧洲共同体法院要维护的不单单是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维护的是欧洲文艺复兴几百年来,甚至古希腊古罗马几千年以来,自然法和自然法则所倡导的公民意识的理念。

有一天,省法院领导让我去省党校听一个讲座。讲座由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柯恩律师主讲“国际商法”。那是我第一次比较完整地知道了“国际商法”的内容。上大学的时候和在高级法院工作的时候,我们讲国际法主要的是讲“国际公法”和“冲突法”。经济庭比较注重“商法”。讲座之后,柯恩律师派他们律师事务所的倪汝德(Mr.RoderickMacNeil)律师从香港到广州来带给我两本普通法系商法的教科书。那天晚上,晚饭后,我带倪律师从广州越秀公园小北门进,摸黑穿越越秀公园的小路,边走边谈,走回他住的中国大酒店。倪律师现在在上海开律师事务所,不知道他对在广州走夜路是否还有记忆?

普通法系商法有二十多种,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美国商法还包括了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而英国商法还包括了工会组织法以规范工人罢工。商法的主要内容一言以蔽之就是“契约”,就是“签合同”。一切商业行为,一切生意合同,都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愿意为准则”。而不是谁财大气粗,谁说了算;也不是上级领导说了算;或者谁官大,谁说了算。法官判案也是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愿意为准则”,而不是:我是法官,我说了算。

在商业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是由卢梭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的理论,和由横跨大西洋的“五月花”号帆船上,英国清教徒签署的“社会契约”的实践。

在我国,公有制一直在人们的现实生活和理想世界中占主导地位。近代的,有康有为、梁启超的“大同社会”,有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世界大同”,解放后,有“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公有制,等等。由公有制所产生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穷过渡,大锅饭一直是人们的主流社会意识。人们已经习惯了“天下为公”的群众运动,而不是“财产私有”的独立思考;人们已经习惯了“天下为公”的社会抱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不是“财产私有”的个人责任;人们已经习惯了“天下为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而不是“财产私有”的公民意识。

在人们的意识上,我们对财产私有的概念是脆弱的,这不是说人们不想拥有自己的财产,没有足够的私有财产,反对财产私有,而是人们没有意识到在拥有私有财产的同时,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公民意识,应该负一种什么样的个人责任,应该怎样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同时又尊重别人的隐私和财产私有。

财产私有的观念与社会契约的观念是分不开的。财产私有确立了个人的定位以后,人们必然会以此为基础,追求结社,组成国家。以个人意愿为基础的社会契约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就提了出来。启蒙运动的时候,卢梭把这一思想发展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

财产私有、公民意识、社会契约这些都是一些大道理。对这些大道理的进一步思考,就是法官的角色。我国法官的帽徽和肩章都有一架天平的图案。设计并批准这一图案的中国最高法院就是看中了那架“天平下面的支架”。最高法院的初衷是让法官成为司法审判的仲裁者,而不是领导者。但是最高法院的这一伟大理想能不能为她下面的各级法官所理解,去执行?我们都秉持公平办案、主持公道的原则。但是,我们却更加崇尚包公包青天式的县令,要做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的“为民作主”的清官。我们长期受“要当好人民的父母官”等封建意识的影响,站在“人民的父母官”的角度去主持公道,而不是站在纠纷当事人双方聘请的仲裁者的地位上主持公道。“为民作主”毕竟是法官意志,不一定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你可以“为民作主”,也可以“不为民作主”;你可能是“清官”,但是诉讼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并不一定要认为你就是“清官”。

这样的价值观,是不是很成问题?再思考下去,我问自己,是不是该出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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