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为和有风险的行为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是非法行为的话,交易各方就要努力寻求规避法律制裁的方法,如果寻求不到,交易甚至就不能进行。而如果仅仅是有风险的行为,交易各方就会转而去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契约条件。风险必定会内化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接受者来说,只要典押带来的收益足够大,就值得冒险接受土地。而对于土地来说,典押的时间长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相对来说拥有土地的时间越长,收益越大。于是,政府强制回赎的结果就是造成了旗田交易更大规模地进行,而且典押的时间还往往倾向于更长。
可以说,雍正朝的强制回赎政策在限制旗田转让方面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旗田转让不但没有被有效制止,反而变得成行成市、随处可见了。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被压缩为契约范围内的赎回权。到了乾隆朝,旗田回赎的法令又有过几次修改。最初是以年限和契约价格为准计算回赎价,以后就变成了“无论年分远近,契价多寡,总以现在租息为断”。也就是说,地越好,租价越高,赎价也就越高。这无异于是在鼓励土地接受者努力经营,因为经营得越好,赎价就越高,被赎回的风险就越小。
经过这几个阶段,清政府的国有土地政策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国有土地距离彻底私有化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最后一步是在咸丰二年(1852年)完成的。这一年,清政府颁布《旗地买卖章程》,正式准许旗地“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在国有土地保障旗人生计的功能事实上消失以后,清政府如果坚持保有强制赎回权,除了给财政增加负担以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况且,按照原有的规定,旗田概不纳税,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国有土地制度,只是让政府无法从这些已经由汉人占据的土地上获取收入。所以,在私有化已成事实的情况下,面对现实,承认私有化的局面,并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当然是明智之举。
于是,原有的国家所有、旗人经营的旗田制度,经过政府和民间长时间和多次的互动和演变,最终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产权结构的土地私有制。
清代旗田的私有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制度演变案例。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制度演变的历史继承特性。过去的历史决定了现在和未来的选择。
从清政府的角度来讲,立国之初确立的旗田制度必然会失败。只有土地私有制才是保障经济发展及财政基础的长久之策。但是,旗人优于汉人、必须保障旗人生计的观念已经成为难以动摇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主动改变土地国有的制度,推行土地私有化,不仅在意识形态上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且在实际转变方式上也几乎不可能找到可行的过渡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历史上已存在多年的土地典押、租佃制度不仅提供了变通的办法,同时还提供了天然的交易外部规范条件。也就是说,在没有正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也不是毫无规矩可循。历史传承下来的规范在这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确保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为制度演变的不断推进创造出了基础条件。
而且,历史传承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制度变革的路径。旗田私有化正是遵循着人们私下典押——政府承认典押的合法性——典押的条件进一步接近买卖——政府正式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这样一条演变路径。看起来,其中存在许多弯路和浪费,但是如果考虑到需要克服固有的意识形态和需要发现制度转变的路径,就会意识到,所谓的弯路和浪费其实并不是那么大。对于任何重大的制度演变来说,成本都是无可避免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制度演变路径的发现绝不是容易的事情。成功的路径并不是少数人设计的结果,而往往是社会各个方面互动的结果。只有通过这种尽可能广泛的互动,才有可能有效地接受历史传承和充分兼顾现实中的各种利益,从而寻找到可行的演变路径。在制度演变的过程中,面对现实中人们的选择和趋向,开放的心态其实是最为重要的。
来自美国的自由商人
在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的美国,并不存在欧洲大陆司空见惯的贸易特权和等级制度,没有东印度公司式的握有垄断权的特许公司。贸易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那些投身贸易的美国人,要求的只是一个平等的机会,而并不致力于谋求特殊的优惠。
鸦片战争对于中国的历史意义,是怎样估计也不过分的。这场战争虽然给中国带来屈辱的失败,但也使得中国撕开了中世纪的幕布。正是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走上了复杂困难、甚至充满血泪的现代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