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有子日:“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o"礼之用,和为贵:礼酌功用,实现“和”是其最高境界。
先王之道:文王、武王之道。
小大由之:指不论大事小事,都遵循“礼之用,和为贵”的原则,即依“礼”行事,以“和”为依归。
有所不行:指依礼行事,无法实现“和”的情况。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为了“和”而“和”,放弃“礼”的原则。
有子说:“礼的功用,实现‘和’是其最高境界,先王治国,最高明之处即在于此,处理大事小事都遵循这个原则。如果依‘礼’行事无法实现‘和’,也不能放弃‘礼’的原则,为了‘和’而‘和’,这样做是不可行的。”
先说一说“礼”与“和”。“礼”是调节社会秩序和社会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朱熹说:“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和”指的是社会各利益主体、社会个人各安其位、各就其业、和谐相处的一种状态或过程。“和”不是没有冲突,“和”也不仅是一种利益均衡状态,同时也可以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喜怒哀乐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叫做“中”;表现出来以后符合规范,叫做“和”。“中”,是天下万物之本性状态(或自主状态);“和”,是天下万物实现共她之通达方式。达到“中和”的境界,天地便各在其位了,万物便生长繁育了。所以,有了冲突,只要以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式表达和解决,就是“和”。比如,两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在道路上行驶,这时两车主“喜怒哀乐之未发”,所以是“中”的状态。两车相撞,两车主都很生气,这时候两车主“喜怒哀乐”开始发。如果“发”的方式是车主互殴对方,就不是“和”;如果通过警察按交通法规进行处理,化解冲突,然后各自继续行驶,就又回到“中”的状态。这种“发”的方式就是“和”。“和”不是没有情绪,但如果情绪表达不符合规范,就不是“和”。所以“和”里有法制精神。
有若这句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之用,和为贵”,为应用“礼”处理社会问题和社会事务提出了一个是非与价值判断的标准。
就如同我们说“科学发展观”落实得好不好,要看事业是不是发展了,社会是不是和谐了,环境是不是改善了,资源是不是节约了一样。“礼”应用得好不好,就看是否达到了“和”的境界。当然,“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如果出现按“礼”的要求处理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实现不了“和”的目标时,也不能因为“和”的重要而放弃“礼”的原则,去迫求无原则的“和”。以现代语言来说,法律秩序的目标是为了社会和谐。社会和谐非常重要。虽然社会和谐非常重要,但在实现和谐过程中,如果法律裁决一时实现不了和谐,也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如果法律不能解决冲突,就废弃法律不用,另找解决办法,这种不遵守法律就不用法律的办法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