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笔者建议,从全国农地征用指标的拍卖所得中,拿出一部分来,支持中部和西部的县份,赎买一部分财政供养人口的特权,让地方政府有财力进行湖北咸安那样的改革,“养事不养人”,或其他方式的改革,达到轻装前进的效果。这个社会赋权交易的运作原则,与拍卖农地征用指标“价高者得”的原则正好相反,应该是“价低者得”。也就是说,那些需要资金来赎买“财政供养人口”特权的地方,赎买一个人的特权出价越低,就越应该先得到资助。
当然,不可能,也不应该用这个办法来解决全部“财政供养人口”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因为在原来的“财政包干”合约中,有很多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的“霸王条款”,本来明明应该由中央和上级负担或分担的人员支出,比如教师工资,完全让财力不足的地方来承担,是很不公平的。这些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赋权交易来解决。但是,赋权交易可以配合财税改革和地方政府改革来进行,尤其是作为化解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赋权交易还可以为财税改革和地方政府改革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设计这些改革。
中央政府把出售农地征用指标所得用来支持那些由于“财政供养人口”负担过重而经济发展受阻的内地县份,也是对历史不公正的一种纠正。可以想象,那些能够以较高价格购买农地征用指标的地区,一般都是财政供养人口负担较轻,在财政分灶吃饭的安排中占了便宜的地区。
最后,探讨一下另外一种社会赋权交易,就是常住户口的交易。中国每一个地方的常住户口的含金量是非常不同的,其差异可能要大过中国大城市户口与中等发达国家国籍的差异。如果你有一个正式的上海户口,那么这个户口的含金量可能要比贵州一个穷县的农村户口,价值高达百倍都不止。这样一个现实,使人口自由迁徙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中国成为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这不等于我们就不能设计一套机制,不断地改善人口在空间的分布,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机会的均等。比如,我们可以让越来越多的老人,高兴地从大城市迁到生活费用尤其是服务成本较低的地方,而不失去他们原来的社会赋权,这样就把大城市的空间留给了更多的外地青壮年。
输入外地劳工指标的赋权交易当然有助于促进上述目标,但还必须有规范的常住户口交易与之配套。目前大量发生的户口交易,对欠发达地区非常不利,对人口在城乡和地区之间实现合理分布非常不利,对于提高机会均等非常不利,对于改善地方治理也非常不利。
这是因为,中国目前实际进行的户口交易,正在以空前的速度,把优秀人才集中在发达地区,集中在行政资源集中的大城市,并且把大量的金融资源从落后地区吸引到发达地区。只要你有足够多的钱或比较高的人力资本(比如高学位和高技能),你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任何地区的户口,而普通劳动者即使在一个城市工作了几十年,也很难获得当地的正式户口。
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参照国家之间的移民惯例是不行的,因为我们毕竟是在同一个主权国家。但另一方面,必须要接受中国地区之间高度不平衡的现实。这就要求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户籍迁移规则。这个规则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如何达成关于户口迁移后的社会赋权调整的协议。协议至少必须通过三方来完成:转出方地方政府、转入方地方政府和迁移者本人。
关键问题是允许这种三方协议合法化和规范化,允许本人把本地工龄和纳税记录折算为迁入户口的积分,允许个人把原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赋权以某种方式随本人转移,允许个人补差价或把地方之间社会赋权差别以一定的折现率变现。 目前正在进行的“下海”职工赎回自己退休金权利的交易,事实上已经为地方之间固定户口的交易,提供了非常直接的经验。
当然,自由迁徙问题还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没有地方自治的激励,欠发达地区的许多优秀人才是难以留住或学成归来的。这个问题不能完全靠社会赋权交易来解决。没有地方自治的发展,不允许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在家乡有更多的政治发展机会,社会赋权交易反而可能加剧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外流和人才不足问题。
3.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是什么?
市场赋权交易是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交易,社会赋权交易则是公权支持的交易,而公权力的结构是非常多样的。不同公权力的结构有不同的运行机制,体现着不同的治理理念。因此,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下,社会赋权交易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不存在唯一的博弈均衡,也不一定能优化社会福利分配。
就中国而言,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是从这样一个现实出发的,在30年改革的过程中,中国保持了政治的中央集权,在经济上则出现了高度的地方分权,这个过程带来了高速的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收入不平等、不均衡,这个结果与中央政府对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的历史承诺不一致,威胁到了中央政权的合法性。
改革以来,中国地方之间经济不平衡的一个机制上的原因,是缺乏产权和地方自治对地区间经济竞争的约束,结果是严重地扭曲了土地、劳动等重要资源的价格,形成了谁滥用资源谁占便宜的利益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纷纷以本伤人,以破坏环境和牺牲农民工的健康等长期的社会福利为代价,发展经济,出现了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人力资本增值的恶性竞争。在理论和经验上,许多人早已认识到不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机制,不发展民主的地方自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中国经济存在的严重扭曲,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中国特定的权力结构下,找到一条出路。
本文设计的社会赋权交易的实质,就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集权、经济分权的权力结构下,提供一种现实的改革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充分地利用中央维护自己合法性的动机和权威,利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的利益动机,不仅能够对严重扭曲的要素价格有所纠正,而且能够为深化产权机制的改革和发展地方民主自治创造条件。
发展以地方政府为交易主体的社会赋权交易,之所以依赖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是因为在中国的体制下,中央政府是社会赋权交易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中央政府在定价和均衡机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笔者假定,中央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寻找一条风险和代价都比较小的改革思路,而笔者认为,与目前中央以财税改革为中心的思路相比,发展社会赋权交易的改革思路具有全面的优越性。这是因为,单纯的财税改革,没有提供要素价格的发现机制,不可能纠正要素价格的扭曲,因而不可能消除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也不可能促进地方之间发展深入协作。没有纠正要素价格扭曲的机制,中央政府试图仅靠财税改革来消除地区间恶性竞争,靠加大中央转移支付来平衡地区发展,只能是一种危险的幻想。
以征用农地指标的分配为例。目前无偿分配农地征用指标的做法,不仅让中央流失了大量的资源租,更重要的是,导致了非农地资源不合理的空间配置。城市和工业究竟应该在什么地方发展?城市化究竟要发展到什么程度?征地指标的无偿分配过程并不能内生出回答这些重要问题的信息。靠财税改革把大部分土地增值收入归中央,还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相反的,如果中央政府根据宏观判断决定农地转非农地的总量,然后将其中相当部分的指标向地方政府拍卖,就不仅能够得到可观的收入,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许多空间布局的重要信息。农地征用指标以中央政府拍卖的形式定价,所得地租归中央政府收入,在法理上体现了中国土地的国有制和财政单一制。
事实上,中国的土地价格和土地批租收入出现混乱,导致土地资源滥用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权益没有界定清楚。本来是国有土地,也就是中央政府的土地,地方政府随意开发,并且拿到中央办的银行去抵押,形成了用中央政府的土地到中央政府的银行去抵押的荒唐局面。由中央政府出面拍卖农地征用指标,是行使中央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手段,体现了要素价格的发现与权利的界定一致的经济学原理。
当然,不可能,也不应该用这个办法来解决全部“财政供养人口”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因为在原来的“财政包干”合约中,有很多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的“霸王条款”,本来明明应该由中央和上级负担或分担的人员支出,比如教师工资,完全让财力不足的地方来承担,是很不公平的。这些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赋权交易来解决。但是,赋权交易可以配合财税改革和地方政府改革来进行,尤其是作为化解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赋权交易还可以为财税改革和地方政府改革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设计这些改革。
中央政府把出售农地征用指标所得用来支持那些由于“财政供养人口”负担过重而经济发展受阻的内地县份,也是对历史不公正的一种纠正。可以想象,那些能够以较高价格购买农地征用指标的地区,一般都是财政供养人口负担较轻,在财政分灶吃饭的安排中占了便宜的地区。
最后,探讨一下另外一种社会赋权交易,就是常住户口的交易。中国每一个地方的常住户口的含金量是非常不同的,其差异可能要大过中国大城市户口与中等发达国家国籍的差异。如果你有一个正式的上海户口,那么这个户口的含金量可能要比贵州一个穷县的农村户口,价值高达百倍都不止。这样一个现实,使人口自由迁徙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中国成为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这不等于我们就不能设计一套机制,不断地改善人口在空间的分布,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机会的均等。比如,我们可以让越来越多的老人,高兴地从大城市迁到生活费用尤其是服务成本较低的地方,而不失去他们原来的社会赋权,这样就把大城市的空间留给了更多的外地青壮年。
输入外地劳工指标的赋权交易当然有助于促进上述目标,但还必须有规范的常住户口交易与之配套。目前大量发生的户口交易,对欠发达地区非常不利,对人口在城乡和地区之间实现合理分布非常不利,对于提高机会均等非常不利,对于改善地方治理也非常不利。
这是因为,中国目前实际进行的户口交易,正在以空前的速度,把优秀人才集中在发达地区,集中在行政资源集中的大城市,并且把大量的金融资源从落后地区吸引到发达地区。只要你有足够多的钱或比较高的人力资本(比如高学位和高技能),你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任何地区的户口,而普通劳动者即使在一个城市工作了几十年,也很难获得当地的正式户口。
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参照国家之间的移民惯例是不行的,因为我们毕竟是在同一个主权国家。但另一方面,必须要接受中国地区之间高度不平衡的现实。这就要求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户籍迁移规则。这个规则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如何达成关于户口迁移后的社会赋权调整的协议。协议至少必须通过三方来完成:转出方地方政府、转入方地方政府和迁移者本人。
关键问题是允许这种三方协议合法化和规范化,允许本人把本地工龄和纳税记录折算为迁入户口的积分,允许个人把原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赋权以某种方式随本人转移,允许个人补差价或把地方之间社会赋权差别以一定的折现率变现。 目前正在进行的“下海”职工赎回自己退休金权利的交易,事实上已经为地方之间固定户口的交易,提供了非常直接的经验。
当然,自由迁徙问题还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没有地方自治的激励,欠发达地区的许多优秀人才是难以留住或学成归来的。这个问题不能完全靠社会赋权交易来解决。没有地方自治的发展,不允许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在家乡有更多的政治发展机会,社会赋权交易反而可能加剧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外流和人才不足问题。
3.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是什么?
市场赋权交易是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交易,社会赋权交易则是公权支持的交易,而公权力的结构是非常多样的。不同公权力的结构有不同的运行机制,体现着不同的治理理念。因此,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下,社会赋权交易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不存在唯一的博弈均衡,也不一定能优化社会福利分配。
就中国而言,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是从这样一个现实出发的,在30年改革的过程中,中国保持了政治的中央集权,在经济上则出现了高度的地方分权,这个过程带来了高速的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收入不平等、不均衡,这个结果与中央政府对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的历史承诺不一致,威胁到了中央政权的合法性。
改革以来,中国地方之间经济不平衡的一个机制上的原因,是缺乏产权和地方自治对地区间经济竞争的约束,结果是严重地扭曲了土地、劳动等重要资源的价格,形成了谁滥用资源谁占便宜的利益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纷纷以本伤人,以破坏环境和牺牲农民工的健康等长期的社会福利为代价,发展经济,出现了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人力资本增值的恶性竞争。在理论和经验上,许多人早已认识到不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机制,不发展民主的地方自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中国经济存在的严重扭曲,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中国特定的权力结构下,找到一条出路。
本文设计的社会赋权交易的实质,就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集权、经济分权的权力结构下,提供一种现实的改革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充分地利用中央维护自己合法性的动机和权威,利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的利益动机,不仅能够对严重扭曲的要素价格有所纠正,而且能够为深化产权机制的改革和发展地方民主自治创造条件。
发展以地方政府为交易主体的社会赋权交易,之所以依赖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是因为在中国的体制下,中央政府是社会赋权交易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中央政府在定价和均衡机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笔者假定,中央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寻找一条风险和代价都比较小的改革思路,而笔者认为,与目前中央以财税改革为中心的思路相比,发展社会赋权交易的改革思路具有全面的优越性。这是因为,单纯的财税改革,没有提供要素价格的发现机制,不可能纠正要素价格的扭曲,因而不可能消除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也不可能促进地方之间发展深入协作。没有纠正要素价格扭曲的机制,中央政府试图仅靠财税改革来消除地区间恶性竞争,靠加大中央转移支付来平衡地区发展,只能是一种危险的幻想。
以征用农地指标的分配为例。目前无偿分配农地征用指标的做法,不仅让中央流失了大量的资源租,更重要的是,导致了非农地资源不合理的空间配置。城市和工业究竟应该在什么地方发展?城市化究竟要发展到什么程度?征地指标的无偿分配过程并不能内生出回答这些重要问题的信息。靠财税改革把大部分土地增值收入归中央,还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相反的,如果中央政府根据宏观判断决定农地转非农地的总量,然后将其中相当部分的指标向地方政府拍卖,就不仅能够得到可观的收入,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许多空间布局的重要信息。农地征用指标以中央政府拍卖的形式定价,所得地租归中央政府收入,在法理上体现了中国土地的国有制和财政单一制。
事实上,中国的土地价格和土地批租收入出现混乱,导致土地资源滥用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权益没有界定清楚。本来是国有土地,也就是中央政府的土地,地方政府随意开发,并且拿到中央办的银行去抵押,形成了用中央政府的土地到中央政府的银行去抵押的荒唐局面。由中央政府出面拍卖农地征用指标,是行使中央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手段,体现了要素价格的发现与权利的界定一致的经济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