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案第73条第3款规定,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强迫他人劳动"的表述应该有所限制。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这里所说的劳动就是强制性的,也属于"强迫他人劳动"。前款所述的强迫他人劳动,显然不包含依法强迫犯罪分子劳动的内容。建议在"强迫他人劳动"之前增加"违法"两个字,以便将合法的强制手段排除在外。修改后的条文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出具虚假公证书的理应失去"执业人员资格"
背景链接:2004年12月25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4年,全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了15倍;年公证量超过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制定公证法是必要的。2003年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公证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33个部门、单位和29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证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
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托,加上公证队伍素质和公证执法环境的诸多问题,导致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社会公信力下降。重塑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形象,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度,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制定公证法,有利于扭转公证领域的混乱局面,有利于重建公众对公证的信任和信心,从而会进一步增强公证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