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节:要重视对洪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亲历中国民主立法 作者:南振中


提一点具体的修改意见。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上失之过宽。比如第43条,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虚假公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这些行为都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大忌,出具了虚假公证书仅给个警告处分,或者罚一点钱就了事,这种罚则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会计师的信条是"不做假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也不应出具虚假公证书。第43条所列的事项,应该设定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底线。谁踩了"红线",就应失去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资格。因此,建议对第43条的内容作适当调整,"情节严重"的行为仍然留在第43条,改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第43条中关于罚款、停止执业的有关规定移至第44条,改为"对公证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要重视对洪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背景链接:2004年12月27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报告。报告说,正常年份全国缺水量近400亿立方米。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余座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110座。与此同时,全国用水量持续增长。1980年至2000年,我国用水总量增加了1225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为5.2%。预计到2030年全国用水量将达到7000亿立方米至8000亿立方米,接近水资源可利用量。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有可能在未来出现严重的"水危机"。2004年12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报告实事求是,清醒地分析了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对于动员全国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很有好处。我赞成这个报告。提一点具体建议:今后在编制水资源规划时,要重视对洪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大部分地区汛期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0%以上,全国江河平均每年入海水量约为1.6万亿立方米,1998年全国入海水量为2.1万亿立方米。这样多的水资源,相当一部分是在汛期以洪水形式流入大海的。洪水是我国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水资源规划时,要正确处理防洪减灾与科学利用洪水的关系,对洪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同时,要尽量增加水资源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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